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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各县(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严格审批程序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了认真落实建设部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严格审批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各县(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建设部和省、市人民政府2005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规划部门要做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抓好落实。按照要求,年内确保全面完成各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规划成果评审和报批工作。二、各县(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与《滨州市城市远景规划》充分衔接。《滨州市城市远景规划》是市人民政府根据滨州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实现产业调整,推动城市化水平提高,增强城市综合实力,缩小南北区域差异而制定的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各县(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要积极开展城市长远发展的战略性研究。结合《滨州市城市远景规划》确定的“以滨州市区为中心,邹平为龙头,惠阳无、博滨沾为两翼,建设组团式,连带型城市群”的空间结构战略要求,充分搞好衔接,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要科学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城市规模、发展目标及空间布局,实现城市总体规划超前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三、严格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搞好衔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规范要求在城市建设中要节约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好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调控引导作用。各县(区)要实事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到既要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又要充分发挥好规划对土地的宏观调控作用。县级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凡未经市规划部门组织评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城市规划不得随意张贴宣传,更不能盲目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业)规划甚至开工建设,以免造成不应有的失误。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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