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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外来人口大量增加,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外来人口在给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对社会治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来人口中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促进“平安滨州”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底数及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人口的合理流动和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树立“管住人就管住治安,管住房屋就管住人”的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综合治理、公安、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暂住人口中劳动力的组织、协调,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和社会稳定。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时,各部门要围绕办证、租房、务工、经商等环节,各司其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管实、管好。一是层层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多家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机构。市、县(区)分别成立由政府牵头,综合治理、公安、民政、房管、工商、税务、计生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办公室,各乡镇办成立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站,主要负责本地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居(村)级办事机构的设置要结合社区建设一并考虑,主要职责是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暂住证的办理,出租房屋的管理,提供对暂住人口的服务、权益保护和培训工作,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出租房屋、用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掌握流动变化情况。二是加强专(协)管员队伍建设。在现有专(协)管员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清理、招收、培训、教育等工作。各级政府划拨专项经费保证机构正常运转。三是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加强出租房屋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层层签定治安管理责任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要重点加强出租房主的管理,对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按照公安等部门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四是完善考核机制。要建立考核考评制度,由各级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办公室(工作站)负责对专(协)管员队伍进行日常检查督促,结合当地治安情况对专(协)管员的工作台帐、办证率等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评比,兑现奖惩。四、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暂住人口中绝大多数是遵纪守法的,但确有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中。在保护合法的同时,对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进行打击。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治安实际,针对日常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对重点区域、部门和突出的治安问题开展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房屋,整治藏污纳垢的场所,打击隐匿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要抓好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的落实,凡涉及暂住人口、出租房屋违法犯罪的案件,在案件查结后,要严肃追究有关法人、用工单位、出租房主以及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监管责任。要认真分析研究暂住人员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提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五、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推行人性化管理。暂住人口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为城区建设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中一定要依法行政,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暂住人口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切实保证暂住人口与常住人口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对无故拖欠和随意克扣外来务工人员报酬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侵犯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及时化解业主与暂住务工人员的劳务、劳资纠纷,并及时为他们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提供服务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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