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农业产业化“双十佳”及市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选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滨州市农业产业化“双十佳”及市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选认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滨州市农业产业化“双十佳”及市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选认定实施方案我市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以来,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优秀带头人,培育了部分章程完善、运作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农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向纵深发展,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开展评选表彰“滨州市农业产业化十佳龙头企业”和“滨州市农业产业化十佳带头人”(以下简称“双十佳”)活动,并开始认定部分市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双十佳”评选实施方案(一)评选范围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参加评选十佳龙头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负责人可参加评选十佳带头人。(二)评选条件1.滨州市农业产业化十佳龙头企业评选条件:(1)企业在本市内拥有一定规模、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基地。(2)产品为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并有相应的认证证明。(3)对本市内生产基地有直接投资或在农产品原料采购中与基地农户有合同、定单或实行利润返还的。(4)形成完整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的产业链条。(5)产品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6)企业经营业绩突出。2.滨州市农业产业化十佳带头人评选条件(1)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起到一个行业或产业领路人的作用,得到农民群众广泛认可。(2)目前所在行业、产业已形成较大规模。(3)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在促进农业增产、带动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扩大市场开拓等方面作用突出。(4)注重“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做出较大贡献。(三)评选方法1.各县(区)农业局按照评选条件,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各推荐2名优秀企业和优秀带动人,将他们的先进事迹整理成1500字左右的材料,并填写申报表(申报表中的主要事迹字数控制200字以内),同时提供企业或个人的相关条件证明,各一式三份,经县(区)政府同意、盖章后,于年底前报市农业局。2.市农业局对各县(区)所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考察,提出初选方案,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3.表彰奖励。市政府对“滨州市农业产业化十佳龙头企业”和“滨州市农业产业化十佳带动人”进行重点扶持和表彰奖励。二、认定市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方案(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二)条件要求1.组织(代表)人数50人以上;2.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3.有组织代表人员共同制定的章程;4.有组织名称;5.有县(区)或县(区)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6.有组织机构;7.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8.有一定生产、经营、服务业绩;9.组织(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0.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1.组织应每年定期向代表公布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服务业绩。(三)认定方法1.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上报材料。2.各县(区)农业局对所报材料审核后,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报县(区)政府盖章后报市农业局。3.市农业局对各县(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实地考察后写出初选报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4.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市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市政府公布。5.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扶持。6.对市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监测制度,对监测不合格的及时取消市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并取消一切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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