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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市爱委会办公室《滨州市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滨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所有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商业户、居民区、居(村)委会等责任单位,在划定责任范围内承担包绿化美化、包卫生整洁、包无乱停乱放、包无乱贴乱画、包无店外经营管理责任的城市管理方式。第三条市爱委会是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评比等工作。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责任人,完善管理网络,组织日常检查和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监督、处罚等工作,参与“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考核。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广电、园林、市政、环卫、房管、公交、路灯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加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的义务,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人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标准与实施第六条市区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门前五包”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告知。第七条“门前五包”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建(构)筑物临街立面及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的路沿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无毗邻单位的,从其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街巷内的责任人,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临街巷立面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冬季清雪一律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门前五包”责任告知书中告知责任人。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由建设、国土、房管、公安、广电、地名、市政、园林、环卫、公交、网通、邮政、供电等部门、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能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及标准:(一)包绿化美化。(1)搞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的管理和保护,做到树干无刻字、乱钉乱挂、拴系物品,无就树搭棚、架设电线;禁止践踏、攀折、擅自修剪或砍伐、倾倒垃圾废物等毁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占绿毁绿行为;(2)搞好庭院和沿街建筑物绿化美化,门前无绿地或绿化较少的单位,根据统一规划,协助适当进行盆栽绿化,做到因地制宜,与道路绿化相协调;(3)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时,在大门口摆放一定数量盆花,烘托气氛。(二)包卫生整洁。(1)责任区内卫生要清洁,无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无乱倒垃圾、污水、污物,无随地吐痰、便溺,树穴、花池、绿化带内无垃圾、粪便等污物;(2)保持责任区内公共设施整洁,制止各类损坏公共设施行为;(3)沿街建(构)筑物要保持外形完好、结构安全、色彩协调、整洁美观、灯饰完整;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按要求设置,无乱设户外广告,无灯光不亮;(4)无违章建筑,残破、危旧建(构)筑物要及时整修或拆除;(5)临街房屋窗台、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没有吊挂有碍市容的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实体墙高度;(6)单位出入口和门前要进行硬化,并与人行道搞好衔接,无沿街自制坡道;无擅自挖掘道路;无汽车等大型车辆占压人行道板;(7)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美观,设置围挡或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并对沿街面进行彩化。(三)包无乱停乱放。(1)责任区内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无乱停车辆;(2)车辆退红线摆放整齐,并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四)包无乱贴乱画。(1)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干上没有乱贴、乱画、乱刻、乱挂;(2)禁止沿街散发广告行为;(3)责任区内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有乱贴乱画的,应及时清除。(五)包无店外经营:责任区内无箱筐、货物和流动摊点,无店外经营和店外作业。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年度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年度与辖区内责任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责任人变动的要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门前五包”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由市爱委会规定统一式样,一式四份,一份责任人保存,一份市爱委会保存,一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保存,一份存档。第十条责任人应根据“门前五包”责任书内容,落实定人、定岗、定时、定责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责任区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标准。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并主动协助处理。第十一条责任人可采取自包、联包、出资委托代包等方式履行“门前五包”责任,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门前五包”责任不因联包、代包等而发生转移。第三章检查与考评第十二条市爱委会负责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门前五包”责任制检查考评办法,并负责对两区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评比。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制检查考评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组织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月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按路段建立“门前五包”台帐,按标准考核评比。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对履行、落实“门前五包”责任较好的责任人、个人或组织,由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取消年度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月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任人属单位的,取消该单位年度卫生先进单位评比资格。(三)对“门前五包”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成其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新闻曝光;对“门前五包”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整改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经“门前五包”牵头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挂“门前五包”不合格牌。第十六条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履行、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个人或组织,除按第十四条、十五条处理外,还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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