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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数量特别是家庭用车增长迅速,每年考取驾驶证的人数成倍增长,对驾驶员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全市驾驶员培训行业做了大量工作,基本上满足了社会需要,但也存在培训市场不够规范,个别单位和个人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在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情况下,乱办学校,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等问题,给全市交通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创建平安滨州,构筑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驾驶员培训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驾校管理是当前依法行政、搞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加快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和保障驾驶员培训市场良好秩序的迫切需要,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从创建平安滨州和构筑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依法行政,职责到位,加强驾驶培训学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二、坚持原则,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全市驾驶员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据有关标准和上级文件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驾驶培训学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施行业管理。(二)政企分开的原则。任何国家机关不得直接出资开办驾驶培训学校,也不得采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资、联营、合作或者其他方式,直接参与举办或者变相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以及参与对这些培训业户的经营管理或者利益分配。(三)教考分离的原则。对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先培训、经培训合格凭培训结业记录参加驾驶证考试的制度。(四)社会监督的原则。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整顿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法、公开、公平、规范有序地进行,保护广大驾驶培训业户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加强领导,推动工作规范健康开展。要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使驾驶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向驾驶培训学校和群众以及社会各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要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市、县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和群众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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