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城区内政府投资的道路、桥梁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沟渠治理项目。企业投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立项,统一验收,分级实施的原则。(一)统一领导。成立滨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滨城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管理和协调工作。(二)统一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统一制定,规划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三)统一标准。同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分级实施时,设计和建设标准要统一。(四)统一立项。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市发改委统一立项。(五)统一验收。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市建设局按规范统一验收。(六)分级实施。1.渤海五路以西、渤海十八路以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本级(市建设局)负责实施。2.渤海五路以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滨城区负责实施。3.渤海十八路以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开发区负责实施。4.渤海五路、渤海十八路的建设由市政府确定投资主体。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是政府土地收益。第五条年度建设计划的确定(一)每年10初,市建设局、滨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向市发改委提出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项目(重大项目提报可研报告,一般项目提报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统一平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每年10中旬形成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建议,报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收到市发改委提报的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论证,每年十月底前初步确定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三)市财政局、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初步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分别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经市财政局汇总后,于每年11月份向市政府提报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支概算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四)市财政局提报的下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概算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第六条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投资计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完备有关土地使用手续。(二)市建设局、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投资计划,分别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完成后,到市规划局审批设计方案。(三)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市建设局、滨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编报工程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四)根据市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预算,市建设局、滨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确定后,项目单位分别签定设计、施工、监理合同。若属带(垫)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带(垫)资数额、期限、归还方式以及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内容。有关价款结算问题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第七条项目建设(一)项目开工后,市财政局按工程预算、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预付工程款。项目竣工后,资金预付至合同约定金额的70%,其余部分待工程决算批复后按合同约定拨付。(二)项目施工所需主要材料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采购。(三)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内容调整等要按照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确定的程序办理。(四)项目完工后,市建设局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有关工程资料交城市档案馆存档。第八条财务管理(一)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同项目之间的资金不能混用,更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三)项目单位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开设帐户、设置帐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拨入资金、预付工程款、工程投资、应付工程款要按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拨入资金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帐户;预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按项目名称设二级帐户,按施工单位设三级帐户;工程投资按项目名称设二级账户,按项目构成内容设三级帐户。(四)项目单位要严格按财务规定核算建设成本,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在财政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报销,不得超支。第九条监督检查(一)市发改委要完善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二)财政部门要全过程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定期检查财务收支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严肃处理。(三)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要提报工程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或审计部门对工程决算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对工程决算进行批复。(四)对未经统一规划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五)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中进行限制,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转包和违法分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依法查处。(六)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招投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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