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01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发〔2004〕9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更好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一)放宽城市招商引资、投资、引进人才及购房落户条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城市落户。2.民营企业依法纳税,其招聘的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3.被城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初级以上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4.公民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建住房的,其内陆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城市各类初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愿意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滨州工作而不愿在滨州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滨州市居民同等待遇。(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实现县域内人口迁徙自由。公民在县域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人员,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五)取消投靠人员迁入城市的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六)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考取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滨州籍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自2005年起,凡我市考生考入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办《暂住证》。学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符合落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凭《毕业证》、《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合法录、聘用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三、政策执行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1.合法录用、聘用。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持有被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录用手续或聘用合同(含《人才聘用证》)。2.关于“三投靠”人员的落户问题。属配偶投靠的,投靠方应将户口迁至配偶户口所在地。如被投靠方长期在外工作,投靠方实际与配偶父母同住生活的,也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父母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服现役人员、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事宜。3.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截至2005年9月底)。期间,有关部门仍可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四、加强领导,搞好配合,确保户籍改革顺利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切实搞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安置、教育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和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各级、各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和设置障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国家和省户口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确保户籍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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