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筑安装及其它各类施工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建筑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建筑企业实行养老保障金统一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建设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桩基础、古建筑、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一)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驻地规划区(包括开发区)范围内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二)各县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代收、代付和管理。(三)滨城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包括各乡镇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代收、代付和管理。第六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收取、管理、拨付、调剂;负责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编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支报表、工作经费及预决算;负责向上级和市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汇报管理工作情况;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调剂资金。第七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工程总造价的2.6%计提。征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凡未使用专用票据征收的,建设单位应予拒付。第八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计算工程造价、确定工程标底时,应当按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计入工程总造价内。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建筑工程面积和工程造价一次足额预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设单位凭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缴款票据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同意并与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签定经公证处公证的分期缴款合同后可分期缴纳。但首次预缴额不应少于应预缴总额的60%。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持与建筑企业共同填写的竣工结算书,按决算的工程造价结清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凭结算票据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对建筑企业实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收联系单制度。建筑企业应在所建工程开工后七日内填写《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收联系单》,并上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核对该工程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收缴情况。第十二条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切实保障建筑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确保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经济来源的一项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各级政府及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第十三条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及瞒缴、少缴、拒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要严肃查处,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日加收2‰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补范围:经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定资质,财务制度健全,并办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按照企业成立时间、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职工投保人数及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养老金情况划分为一至三级。第十六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补贴实行“以收定支、以项定量、略有积累、平衡调剂、抵御风险”的原则,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本市企业、部属、省属驻滨企业和省内其他市地进滨企业,分别按拨付等级和所建工程实际收取额度的80%、60%、40%或30%比例予以拨付。(二)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前款规定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核拨给分包单位。(三)对外省进滨企业,视具体情况予以拨付。第十七条经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主管部门批准享受补贴的建筑企业,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规定拨付后,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年度收支情况,给予补贴。第十八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使用范围:首先用于建筑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可用于缴纳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费和没有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由施工企业负担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救济费、因工致残人员的护理费等。拨补给建筑企业的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有关规定项目,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补贴由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由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委托县(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拨付方案,报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依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每季度计拨一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补贴每半年计补一次。第二十条建筑企业申请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时必须准确提供所建工程进度、完成产值情况等资料,不得虚报、冒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第二十一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关系到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纳入由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利息以及加收的滞纳金并入财政专户。第二十二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应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保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全市各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统一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省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核拨。县(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市统一核定后下拨。如需特殊的费用开支,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属违法或违纪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障金;擅自增提、减免养老保障金;不使用专用票据征收养老保障金;擅自扩大养老保障金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坐支养老保障金收入或未按时将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到支出户;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反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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