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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政府的各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系统九州、建设现代滨州的战略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和诚信政府。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如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时外出,由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主持工作。第七条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第九条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第十条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一条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第三章政府职能第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第十三条全面落实中央、省宏观调控方针,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第十四条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建设诚信滨州,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第十五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大力建设平安滨州,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第十六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第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十八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九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第五章依法行政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质量。第二十三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第二十四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二十五条建立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一般每季举办一次。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办事机构依法行政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第六章行政监督第二十七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九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第三十三条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第三十四条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三)讨论请示、报告省政府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四)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规定。(七)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八)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九)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第三十八条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九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十条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第四十一条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3—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阅审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第四十二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县(区)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会议必须由会议指定人员参加。指定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负责会务组织工作的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第四十四条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发市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第四十七条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二)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第四十九条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未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副市长审批。第五十条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一些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五十二条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滨州召开省以上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需市财政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第九章公文处理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第五十五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第五十六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对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第五十七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市政府领导应及时签批公文,一般应于2个工作日内阅批完毕。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第五十八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第五十九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第六十条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负责同志提出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必要时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第六十一条公文签发权限:(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三)市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四)县(区)长、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市长签发。(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核报市长签发。第六十二条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二)属于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见的文稿。(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第六十三条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凡有上报时限要求的公文,部门代拟稿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办事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办事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第六十五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和需社会周知事项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务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滨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公布。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第十章重要决策督查第六十六条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六十七条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三)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第六十八条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5天内报送。(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第六十九条收到省、市领导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后,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办理情况。第七十条市政府领导在非正式公文(含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市长公开电话呈批件)上的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接办当天即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第七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或责成相关县(区)和部门办理,由市信访局督办,并负责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一)国家、省领导人的信函。(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四)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第十一章行政行为规范制度第七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首长负责制。市长全面领导市政府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长具有最后决策权。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全面领导本部门的工作。第七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行政首长为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面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副职,对所分管的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第七十四条市政府实行一岗双责制。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分管的系统、部门或单位承担双重责任,既要抓好主管或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工作。第七十五条市政府实行交办负责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的事项及其他特殊事项,由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或一个部门牵头全权办理,主办责任人或部门要大胆负责,加强协调,确保落实;协办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配合,服从调度。第七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制。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属于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七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凡是面向社会服务的事项,要公开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措施、服务时限。第七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最先接待服务对象的部门或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负责接待,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负责介绍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并积极帮助联系协调。第七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制。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全面的行政效能监察,认真接待和处理社会各方面检举、揭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二章工作作风纪律第八十条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八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文化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第八十二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第八十三条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县(区)的活动题词、题字或发贺信、贺电。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第八十四条省政府各部门及外地来宾到滨州考察访问、指导工作,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定。第八十五条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接待市外副市级以上重要客人,应填写《重要来往客人报告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八十六条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新闻单位对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的报道,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八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八十八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第八十九条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由市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各县(区)长、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同时报告分管副市长。第九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部门及下级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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