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滨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决定》(鲁发〔2004〕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1号)要求,2004年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80元?趿⒎矫?其中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0.70元?趿⒎矫?工业用水0.80元?趿⒎矫?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0元?趿⒎矫住N?繁N鬯??砩枋┱?T诵?建立污水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滨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其中,居民生活、行政事业性用水提高到0.70元?趿⒎矫?工业用水提高到0.80元?趿⒎矫?经营服务及其它用水提高到0.90元?趿⒎矫住3鞘信盼酃芡?哺欠段?诘淖员杆?吹ノ?也要按上述标准交纳污水处理费。二、污水处理费与水资源费分离,分别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三、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四、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涉及千家万户、方方面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物价、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抓好落实,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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