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风险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滨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及科技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和滨州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滨州市市级风险投资(以下简称风险投资)是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型企业而建立的专项资金。风险投资主要用于支持滨州市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投融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滨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经市以上经贸、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第三条市财政局、经贸委、科技局是风险投资的主管部门,在滨州市市级风险投资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负责风险投资的投入、退出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风险投资分初始投资和再投资。初始投资是指初次投入企业的风险投资。再投资是指用退出的风险投资和投资收益安排的投资。第五条安排初始投资时,各有关部门原有的管理权限不变,即用科技三项经费安排的风险投资,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管理;用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安排的风险投资,由市财政局、经贸委负责管理;用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风险投资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安排再投资时,由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全权负责管理。第二章资金来源及规模第六条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从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部分;(二)原有的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三)从市级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部分;(四)从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整体性退出和国有股减持转让变现收入中安排一部分作为风险投资资金;(五)从市级企业国有股股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作为风险投资资金。第七条到2008年,来源于本《办法》第六条前三款的风险投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后停止安排;来源于本《办法》后两款的风险投资资金在实际执行中按收入进度具体落实,并相应扩大资金规模。第三章资金投向与范围第八条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同时被投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是指新产品制造技术。(二)会计核算规范,主要是指按《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三)分配制度健全,主要是指根据《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分配约束机制,出资人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权益。(四)具有一定的信用等级,主要是指按照《滨州市信用企业评审管理办法》考核认定的AA级以上信用企业。(五)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主要是指出资者的所有权、企业法人的财产权要清晰,出资人、经营者和劳动者都有明确的权力和责任。(六)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第九条风险投资面向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企业,重点选择创新能力较强的处于种子期至扩张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一)风险投资所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必须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以上,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项目。(二)风险投资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制药、新材料、精细化工、环保产品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第十条风险投资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一)已经上市的企业;(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三)纯服务性企业;(四)纯贸易性企业。第十一条风险投资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一)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三)单纯基本建设项目;(四)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五)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第四章资金运作方式第十二条风险投资主要采取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和固定回报方式。第十三条风险投资注入股本(资本金)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本(资本金)的40%且不控股。被投资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归全体投资者所有,要根据《公司法》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第十四条股权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风险投资在适当时机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市场上市等方式退出;固定回报方式的风险投资,从投入年份的次年开始,每年末按原投资额的25%回收,连续回收6年。退出后的资金继续作为风险投资使用。第十五条股权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风险投资,被投资企业按以下原则确认实收资本和持股份额:(一)新设立企业。按风险投资投入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计算持股比例,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二)存续公司。风险投资投入存续公司时,以中介机构对存续公司净资产审计(评估)结果为依据,计算原存续公司实收资本占净资产比例。实际投入的风险投资与原存续公司实收资本占净资产的比例的乘积作为实收资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持股比例按计入实收资本的风险投资占全部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第十六条股权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风险投资退出被投资企业时,由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以净资产乘以风险投资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作为转让价格进行转让。退出程序按相应的退出方式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五章机构职责第十七条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监管委员会,负责决定风险投资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审议风险投资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批准风险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审议和批准风险投资运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风险投资的运作情况。第十八条用初始投资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经贸委、科技局负责拟定风险投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受理风险投资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检查,委托或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进行项目的评估、评审,提出风险投资的项目计划安排意见,监督项目的市场化运作。用再投资安排的项目,由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理。第十九条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根据批准的风险投资项目计划,负责风险投资的投入、退出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负责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派出董事人数按投资比例确定。第六章初始投资的申报与审批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经贸委、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规划以及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数额,联合制订风险投资年度支持重点和指南,经监管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发布。第二十二条凡具备风险投资申请条件并符合风险投资年度支持重点和指南的项目和企业,由企业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市财政局、经贸委、科技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同一个企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第二十四条存续企业申请风险投资时,由企业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滨州市市级风险投资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能够证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的相关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奖励证书等);(四)企业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五)信用等级证明;(六)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新设立企业申请风险投资时由出资人提供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资料。第二十六条审批程序:(一)初审。市财政局、经贸委、科技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参照国外风险投资“6C”原则对项目进行联合初审。“6C”的原则内容如下:1.品德(character),是指被投资企业负责人的品德、企业管理和资金运用等方面健全与否,经营稳妥与否及回报投资者愿望高低如何等;2.才能(capacity),是指被投资企业负责人的才干、经验、判断能力、业务素质等方面如何;3.资本(capital),是指被投资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资本,这是衡量其经济实力的一个重要方面;4.担保品(collaterat),若是采取固定回报方式,被投资者能否提供一定的、合适的物质担保品;5.经营环境(condition),是指被投资企业的行业在整个经济中的经营环境及趋势;6.事业的连续性(continuity),是指被投资企业持续经营前景的审查。经初审合格的项目,要对其市场潜力、技术及投资价值等进行科学分析,完成《滨州市创新资金项目初审报告》。(二)评估。根据初始投资的不同来源,分别以经贸、科技部门为主,财政部门配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聘请省以上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市场、经营环境及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在此基础上,以财政部门为主,根据初始投资的不同来源,分别由经贸、科技部门配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所在企业财务状况、信用等级、预期收益及“6C”原则规定的内容进行评估,完成《滨州市风险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公示。对准备提交监管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四)审批。监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批。根据监管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市财政局分别与市经贸委、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并将当年安排的资金拨付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专户。第二十七条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根据资金项目计划,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合作合同,被投资企业据此办理参股事宜(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登记等),明确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后,将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办理投资事宜时,若发现项目评估情况与事实不符,有权报告监管委员会,经监管委员会同意,项目停止执行。监管委员会将请有关部门对投资企业和相应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第七章再投资的申报与审批第二十八条再投资由企业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提出申请,其初审、评估、公示、审批等事项,由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八章收益及分配第二十九条投资收益包含以下内容:(一)股权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风险投资,按持股比例和《公司法》及合同、章程规定分得的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作为投资收益。(二)固定回报的风险投资,按被投资企业的回报总额扣除投出数额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第三十条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主要用于风险投资再投入,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管理经费。投资收益提取管理工作经费后,全部转为“资本公积”。第三十一条风险投资管理经费包括专家评审费、材料费以及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开展与风险投资管理工作有关的办公经费等。第三十二条初始投资项目的初审、评估、公示等费用,在投资额的2.5%之内由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据实报销。市财政局分别与市经贸委、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时按不高于投资额的2.5%一并下达给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作冲减管理费用处理。再投资项目的初审、评估、公示等费用,由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第九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风险投资由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设专户存储,按风险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采取股权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作“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并按成本法核算;采取固定回报方式投资的,作“委托贷款”处理。第三十四条监管委员会要加强风险投资和项目的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监管内容包括:(一)风险投资的使用情况。(二)投资项目企业技术开发应用、生产经营和市场开发情况。(三)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经贸委、科技局要做好初始投资和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定期对初始投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并向监管委员会定期汇报。再投资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由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负责。第三十六条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要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帮助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保证风险投资的合理使用,并负责资金的退出和投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被投资企业必须按《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第十章风险管理第三十八条风险管理要坚持主动防范、制度约束、风险分散、风险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九条风险控制措施:(一)严格控制投资方向,风险投资不投资于股票、期货、贸易、房地产等行业和一般性生产经营企业或项目。(二)控制风险投资额度,确定单项投资项目的最高投资比例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投资比例。(三)选择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筛选原则和标准进行选择,选择投资价值大、风险相对较小的项目。(四)对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完整、科学。(五)制定分步投资计划,发现项目初期论证错误、投资条件不符合投资设想或项目进展不好时,应及时终止投资,尽最大可能追回投资,并对人为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六)加强风险投资和项目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做到项目过程管理与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相结合,把可能发生的风险降低至最低程度。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四十条风险投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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