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滨政发〔2004〕75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的问题,制定本试行意见。一、关于职工安置问题(一)职工安置范围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破产职工的安置,是指依法与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安置。(二)职工安置方向1.改制企业改制后职工相应转换身份。破产企业破产后,多渠道、多种形式鼓励和促进职工再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职工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照规定进入失业保险。2.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办理。(三)职工权益确认1.企业职工权益按下列标准确认。拖欠职工的工资,按照有关规定,经营正常的企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数额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企业内部分配标准确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时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亏损或经营不正常的企业,按当时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欠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按改制时的缴费比例和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按欠缴期的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抚恤人员的抚恤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对供养子女遗属补助可计算至法定供养年龄。对配偶或父母遗属补助,不满70周岁的计算至75周岁,超过70周岁的按实有年龄再加计5年。已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计算10年,一次性缴纳。对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按照鲁政发〔1999〕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筹集医疗保险费,即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由企业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5年的医疗统筹费用。破产企业已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计算10年,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最低生活保障、养老补助等,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确认。拖欠职工其他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认。2.改制企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职工个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改制前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职工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或距改制时最近一年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月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个人月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改制后仍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凡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的职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即: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除违法犯罪致伤致残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四)职工安置后续关系处理1.改制企业要及时办理职工划转手续,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未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和社会保险接续手续。2.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破产清算组移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并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职工的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社会管理工作,移交到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管理。二、关于企业资产处置问题(一)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改制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优先用于偿还职工权益、安置职工。对抵押查封的资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资产变现创造条件。变现资金小于职工权益视变现情况按下列顺序支付:1.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预留离退休人员相关费用;3.拖欠抚恤遗属补助;4.解决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5.拖欠职工集资、借款;6.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权益。没有资产可变现或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置换职工身份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按照改制时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补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其他改制企业上缴的资产变现收入中调剂解决。(二)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1.依据破产法,破产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2.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3.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4.破产企业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依法属于限制流通的破产财产,应当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或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5.破产财产变现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6.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破产法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破产法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法第一清偿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为破产债权对待。7.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8.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9.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三)关于土地处置问题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企业资产对待,不需再行处置审批。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划拨土地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置。市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市政府。3.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的改制,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租赁方式处置。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土地评估备案价格的20%向政府缴纳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相应缩短出让年限。对资不抵债企业实施整体出售、兼并的,按鲁政发〔2003〕62号文件规定,可将部分划拨土地资产价款与其他国有资产一并充抵企业负债、安置职工。依法破产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由政府收回。通过土地资产变现的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4.需要国家控股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对于国家专营、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或需要实行国有独资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土地资产全额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出资人或持股人为市政府委托的部门或机构。5.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之间实行兼并、合并、分立的,土地使用权可暂维持划拨方式。采取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应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6.企业改制后,按照城市规划需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的,其涉及的土地根据《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滨政发〔2003〕9号)由市政府依法收回,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处置。三、改革改制方案的制订与审批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分级分类审批程序,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要本着积极稳妥、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单位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企业制订,涉及到的国有资产、职工权益、土地等问题,经市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体改等部门审批后,依据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团、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对政策规定以内的职工权益要尽量维护,对不符合国家政策的,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变通执行,对无理取闹、蛊惑人心、恶意串通、聚众上访、扰乱治安、破坏改革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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