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产业园区

山东滨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滨政发〔2004〕69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严格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理控制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规模,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切实提高对新形势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事关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呈上升趋势,从我市城市建设的现状看,拆迁任务重、工作量大,涉及的范围广,如果不切实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管理,极易诱发群众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提高对新形势下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二、依法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化管理(一)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1.2004年9月5日前,市县两级都要完成地方性拆迁政策规定的清理。9月底前完成事业性质拆迁单位的脱钩、改制、更名工作;2.拆迁规模全市要整体下降30%以上;3.拆迁越级上访率不超过1%;4.基本杜绝恶性拆迁事件,强制拆迁率控制在1%以内;5.到2005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约率力争达到100%;6.2001—2003年拆迁上访中历史遗留问题,包括逾期安置问题到明年底基本解决,今年解决60%,法院已经判决了的不在解决之列;7.市县都要出台有关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要建立健全拆迁信访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拆迁初信初访责任制、拆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拆迁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制度、拆迁宣传报道制度、拆迁管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等。(二)科学编制中长期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原则,统筹安排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各县都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制订好下年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要和全市“十五”规划结合起来。年度计划要明确到项目、面积和户数,中长期规划要明确到规模。中长期规划和今年的年度计划要求以县政府名义于9月20日前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以市政府名义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今后凡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房屋拆迁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三)完成事业性质拆迁单位的脱钩改制,实行“拆管分离”。市建委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按照《条例》要求,滨城区不设立拆迁管理机构,已设立的管理机构改制为房屋拆迁服务公司,不再履行管理职能。各县也要加快拆迁单位的改制步伐,市县两级都要在9月底前完成事业性质拆迁单位的脱钩改制工作。(四)严把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关。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五)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规范评估机构行为。严把评估机构市场准入关。各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拆迁评估单位的准入条件,形成既有市场准入,又有市场竞争的氛围。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授意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评估结果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严禁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方式实施拆迁,坚决纠正不按评估价格补偿、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的做法。有关行政机关要加大对拆迁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处罚。(六)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拆迁单位资格年检制度,按照拆迁单位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违规拆迁单位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清出拆迁市场。放开拆迁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凡拆迁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上或者总费用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拆迁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七)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制度。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拆迁许可制度,在发放拆迁许可证之前应组织听证。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层层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拆迁立项申请要件不全,未落实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和安置房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补偿安置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储备单位作为拆迁人时,须提供土地储备计划;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委托拆迁协议书。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八)严格执行行政裁决制度。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遵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行行政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强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拆迁补偿资金必须足额存入拆迁主管部门指定帐户。拆迁补偿协议签定后,经拆迁人填写资金划拨申请书,报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专项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建设资金。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严厉打击抽逃和不按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十)健全来信来访登记督办制度。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经常排查可能引发上访的因素,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要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对因拆迁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亲临现场,做好疏导工作。三、进一步制定完善房屋拆迁配套政策(一)规范完善拆迁法规,健全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立即对现有拆迁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要立即废止;尚未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拆迁实施细则的,务必于年内出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施细则也要抓紧研究制定。各县政府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等费用标准。加强房屋改扩建、用途变更等环节管理,健全房屋变更登记制度。凡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房屋的改扩建违法、房屋用途变更无效。(二)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要对低保对象且住房困难的“双困户”给予适当照顾。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对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对象且唯一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m2的被拆迁人,拆迁人要按照建筑面积45m2给予补偿,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各县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对“双困户”的优惠政策。(三)对补偿房屋的房源实行政策限价,同一地段的被拆迁房屋与补偿的房屋享受同等的区位价,杜绝对安置房屋的过高定价。各县要加强对拆迁安置住房估价价格的管理和调控,使拆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房价格保持合理的差价,具体差价由各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加快用于拆迁安置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各级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具备回迁条件的拆迁项目,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被拆迁人回迁。(五)妥善解决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未经规划批准的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因建设手续不全或无权属证书房屋的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分析成因,研究解决办法。要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的“无证房屋”的集中清理工作。凡是符合城市规划、手续齐全的,要限期确权发证;可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属于集体土地的,房产证上要标明集体土地性质。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不能补办手续、未经批准违规违章建设的房屋,要限期拆除。对规划区内已经确定拆迁范围后突击搭建的房屋,要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四、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建立拆迁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妥善解决拆迁管理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经费。各级政府要对城镇建设和拆迁工作负总责,严格依法行政,量力而行,从坚决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二)建立拆迁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滥用强制手段,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违法建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查处,所造成的拆迁补偿费用由规划主管部门支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法规的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支持拆迁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合理推进城市建设、落实房屋拆迁政策以及规范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做法做好宣传。同时,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意新闻报道方式,支持依法进行的城市拆迁工作,防止激化矛盾。各县政府要于2004年9月2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建设委员会。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