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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全面贯彻实施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35号令),市政府办公室于2月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04〕10号)。从前段实际工作看,各县(区)在落实省政府135号令方面虽做了大量工作,但工作中还存在贯彻落实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再通知如下:一、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制定完善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配套规定。目前还没有出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配套文件的县(区),要抓紧出台配套文件,已经出台配套文件的县(区),要严格审查配套文件是否与省政府令相一致,否则另行出台配套文件。县(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二、加大工作力度,对需要征收水资源费的项目必须应收尽收。公共供水项目是(县)区的取水大户,必须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县(区)重点企业要带头履行交纳水资源费的职责。三、水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监管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或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四、各级财政、计划、水利、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审计监督,定期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禁止挪用和截留,严格按规定比例分成、上缴,确保水资源费征收到位、使用合理。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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