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实行烟草企业增值税财政分享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发〔2004〕53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烟草行业属国家专卖的特殊行业,近几年我市烟草行业发展较快。但从我市烟草行业发现状看,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和潜力,只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创新机制,发挥行业优势,企业就能获得较快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调动各县(区)政府发展烟草行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原属市级收入的烟草业增值税(地方分成的25%部分),实行以2003年实际缴纳数为基数,超收部分市与县(区)按比例分享的办法,分享比例为30%,县(区)级70%。同时将按原规定属市级收入的烟草业增值税(25%部分),自2004年1月1日起由县(区)国税部门直接缴入县(区)级国库,年底由县(区)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将原市基数部分及市级分享部分上解市财政,各县(区)上解基数由市财政另行通知。时间暂定四年。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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