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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4〕47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施放人员配备专业防静电服装、鞋帽等防护用品,配有专用减压器止回阀、放空管、压力表、阻火器安全阀、氢气浓度报警器等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规章制度和措施。第十二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气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人员登记表、工作场地、防护用品和专用设备、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收到材料转到市气象主管机构。第十三条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组织、人员构成、工作场地、器材和设备、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审查合格后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验。逾期不审验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自动失效。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第十五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一)转借或者涂改资质证的;(二)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第十六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活动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第十七条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贮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讯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施放系留气球的高度至少应当高于地面3米,不得高于地面150米,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四)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五)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六)手持捆绑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七)在施放气球的球体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及施放单位名称。第十八条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事故。执法人员发现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九条从事施放气球的单位,施放无人驾驶气球必须提前5日、施放系留气球必须提前3日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申报表》。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2日内对受理的申请做出批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施放时间或地点的,施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单位是否有施放资质,作业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证;(二)施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是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单位和作业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操作技术规范和标准;(五)施放气球活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和条件。第二十三条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物或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处理及现场保护工作。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和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施放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超出审批范围,施放气球的;(二)施放气球资质证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的;(三)系留气球失控,不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的;(四)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报不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的;(五)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六)利用气球开展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七)施放的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八)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资格证的。第二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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