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06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发〔2004〕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4〕59号)文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检查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二)地方各级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六)存在的其他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等。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一)自查自纠(7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二)重点检查和抽查(7月上旬至8月底)。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市直及开发区进行重点检查,对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抽查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以认真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效果迎接国家和省联合检查组的抽查。有关情况于8月底之前分别报送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四、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二)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监察机关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建立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项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检查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号码为:0543-3326742)。各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加强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三)密切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审计部门要互相配合,统一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召开联席会、协调会,通报检查情况,分析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要准确摸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宗数和补偿费用数额;检查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清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农业部门要认真检查征地补偿费是否足额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审计局机关要对征地补偿费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监督检查地方政府遵守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四)强化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由于这项工作专业性强、任务量大、情况复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检查期间,各县(区)检查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检查工作办公室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结束后,于9月10日之前向市检查工作办公室写出工作报告,市检查工作办公室汇总全市工作情况后,以市政府的名义向省政府写出工作总结报告。考虑到这次检查工作任务重、专业性强、面广、量大等因素,各级财政要拨付一定的专项检查经费,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检查人员要认真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严格实行检查工作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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