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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4〕39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供给水平,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高度重视当前粮食工作我市是全省的粮食产销大市,滨州粮食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多年来,为全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在粮食种植面积适当减少的情况下,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建设,确保粮食有效供给,仍是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二、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国家和省粮食工作政策(一)抓紧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政策,确保5月10日前基本完成补贴资金兑现到户,让种粮农民得到实惠。(二)落实好农机补助的相关政策。对农民个人、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买、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农机、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具体办法,争取2004年上半年开始实施。(三)使用和管理好土地出让金。从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拿出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力争上半年摸清底数,年底前把资金落实到建设项目。(四)对优质专用小麦生产实行良种补贴政策。配合国家良种推广项目的实施,农业、财政部门要研究落实方案,以加大良种推广力度,充分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作用。(五)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扶持农资生产的有关政策,真正实现农资价格的稳定,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对于涉及我市鲁北企业集团公司生产的磷酸二铵的出厂价格问题,市物价局已转发了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在3月底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每吨降低100元(每吨降低的100元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贴),即每吨出厂价为1715元。要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确保市场供应和经营秩序。对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生产厂家,销售市场等经营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销售未登记产品和未经审定品种、假冒品牌、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确保农民购买到合格产品。三、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一)强化规划约束,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经预审的,发展计划部门不予建设项目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规划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得报批。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二)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1.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类土地的利用要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凡规划确定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一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2.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一律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出同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不合格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3.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进一步完善各项保护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四、切实做好粮食的生产和安全工作(一)正确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提高粮食生产水平。要正确处理发展粮食生产与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的关系,在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大力发展高值高效农作物。2004年全市夏粮总产要力争达到82万吨以上,秋粮面积要确保250万亩以上,全年粮食总产确保180万吨以上。今年秋种,全市有麦面积要达到300万亩以上,其中棉麦间作套种100万亩。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粮食播种面积要稳定在500万亩以上。要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结构,扩大优质专用粮食面积。《山东省2004—2009年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把我市阳信、惠民、邹平、博兴四县列为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势区域。按照规划要求,有关县要加快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实施步伐,尽快建成优质专用小麦和优质专用玉米两大粮食作物优势产业带。各县区要正确引导,努力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基本稳定。要积极发展畜牧业和粮食加工业,提高粮食产业的综合效益。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加强和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大力推广配套栽培技术,重点抓好新品种高产优质配套技术、间作套种、节本增效、配方施肥和氮肥深施、旱作节水、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实用技术的推广。小麦、玉米、棉花配方施肥面积都要力争达到80%以上,氮肥深施力争达到600万亩以上,小麦综合防治面积达到55%以上。要大力推广农机农艺配套技术,重点推广新模式、新机具,搞好农机农艺结合,组织实施好机械跨区作业,努力扩大机械作业面积。要加快实施“沃土工程”,提高土地产出能力。积极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生物肥,提高肥料利用率,防止土壤污染和退化,提高土地质量。全市小麦秸秆还田面积力争达到95%以上,玉米达到30%以上。要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成果,提高农业抗御旱涝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建立健全农技推广服务体系,重点强化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职能,完善服务体系,稳定推广队伍。积极发挥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技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村级农民技术队伍的培训体系。对重点产粮县种粮农民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在全市实施以提高农业劳动者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重点的农技推广“双提培训”工程。对种植规模大、提供商品粮多的种粮大户,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各县区要抓紧对种粮20—30亩,30—50亩,50—100亩和100亩以上的种植规模大、提供商品粮多的种粮大户明细到所在乡镇、村、户,对户名、种粮面积、种粮收入等内容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结果于5月底前报市农业局。要结合国家实施的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从今年起,在全市粮食生产重点县乡组织实施和“粮食增产工程”。通过加强小麦、玉米高产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使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种粮效益都有一个大的提高。(二)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储备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地方储备粮制度的要求和各县区实际情况,加快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今年市政府下达了1亿斤地方储备粮规模,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确保完成任务。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管理好地方储备粮,审计、监察及农发行要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备安全,确保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2004年的夏粮收购工作,认真研究粮食市场放开后,夏粮收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层落实粮食收购责任制和收购计划,切实解决好夏粮收购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今年全市夏粮收购要确保完成4.5亿斤,力争达到5亿斤;全年粮食收购要确保完成7亿斤,力争达到8亿斤。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夏粮收购所需资金,并在保证金、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控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政策,努力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各级粮食部门要强化粮食市场准入和粮食市场调节、监管职能,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粮油市场和粮食价格的检查监督,严格市场准入。坚决打击无照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三)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各县区政府要制定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特殊时期的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要抓紧认定一批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并于5月20日前将企业名单报市计委、市粮食局,明确代加工、储存和供应的扶持政策,保证粮源稳定、加工及时、供应有序,实现每个县区至少有1个月的成品粮库存。要建立粮食批发商和连锁超市的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的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社会粮源的保有量和粮食市场的动态变化,每周将统计情况报市计委、市粮食局。各县区要积极帮助粮食经营者协调解决经营和调运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市场供应和稳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受灾农民和城镇困难家庭的赈灾救济工作,确保城乡粮食供应不断档,防止价格暴涨,确保不因粮食问题引发不安定因素。五、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粮食工作政府首长负责制。县乡政府一把手要对本地区保护基本农田、发展粮食生产、充实粮食地方储备、保证市场供应负全责。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把“三农”问题放在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的位置,把粮食问题作为当务之急。主要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好农业和农村工作,对粮食工作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分工负责,团结协作,全力做好粮食工作。要根据部门的职能和分工,把基本农田保护、粮食储备、市场调控、资金和生产资料供应等工作分解量化,实行部门分工责任制。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粮食和食品价格情况,及时调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城镇低收入居民和下岗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因粮食等基本食品价格上涨而下降。要加强舆论引导,严格新闻纪律,防止媒体炒作,稳定居民消费心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全面健康发展。滨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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