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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房地产、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机构与城建档案机构密切协作配合,各负其责,保证城建档案各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县档案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种渠道融资,设置规范的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接受、收集、保管和利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规划定点、报建、开工直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第六条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五层以上、其他区域四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厂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建筑;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包括环境普查、监测、治理工程等)、人防工程档案;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9.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录像带、录音带、照片、幻灯片、模型等;10.各级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档案资料;11.村、镇规划、建设档案资料。(二)有关城市建设各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房管、土地、环保、市政、风景名胜、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沿革、人口、科技、文教、卫生、土地、资源、环境、地名、水文、地质、气象、自然、灾害、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移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第八条向市、县城建档案馆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第九条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规划文件资料、建设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与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等。(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不得在竣工后补绘。(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四)绘制工程竣工图,必须采用统一坐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送有关城建档案馆,由市、县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补充和修改。第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在该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前,必须到市、县城建档案馆查询利用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市、县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定点手续。第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施行“两书一证”制度。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时,要先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馆对预验收的工程档案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对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签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办理房产证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编制竣工档案的,不予验收;竣工档案整理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场验收,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要给予配合。第十三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县城建档案馆报送。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时,应提供移交目录,城建档案馆按移交目录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第十六条市、县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保管城建档案应当具有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及时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第十七条市、县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第十八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进行复制,不得损坏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第十九条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一条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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