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搞好水利工程用地划界确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22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发〔2004〕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搞好水利工程用地划界确权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搞好水利工程用地划界确权工作的意见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二00四年四月七日)依法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确定工程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搞好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土资源效益的基础条件,也是实现地政统一管理的必然要求。一、划界确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第十六条规定:“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用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各水利工程用地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按照与工程实际占地相吻合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依法确权。二、工作经费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所需经费从各灌区水费中列支。国土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执行。即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宗地最高不超过4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可根据工作量大小,由国土部门和水利部门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三、工作措施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尽快启动确权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一是各级国土和水利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落实责任,抓紧铺开具体工作。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相机进行用地申报、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和登记发证,特别是已经着手进行了用地申报、权属调查等部分工作的,要搞好衔接,抓紧后续工作,避免费工费时的重复劳动。总的要求是年底前完成确权任务。二是严格依法行政,既要满足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需要,又不无故侵占农村集体利益。按照确权依据充分、调查程序完备、测绘图表齐全、数据准确可靠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确权任务。三是已经确权的渠道和河道,要结合春季林业会战,全部进行绿化。由工程管理单位直接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实行林木、护堤地、堤身、堤顶路面及有关建筑物捆绑式承包管理,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综合效益。四是严肃政治纪律,强化法制手段,对于无理干扰确权工作及河渠绿化工作的个别人,经教育无效,要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治安处罚,以保证确权工作及河渠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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