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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在城市,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实验、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在农村,形成以县(区)实验、示范性幼儿园为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村级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2.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07年,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8%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8%以上;到2010年,全市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3%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100%。重视幼儿园建设,全市1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所有乡(镇)都建有中心幼儿园并有40%以上的达到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标准。探索托幼一体化机制,全面提高0至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二、深化改革,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3.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的“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方针,本着“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办园体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教育部门的管理指导下,实行自主办园,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4.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开展早期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规划与乡(镇)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合理调整幼儿园布局,改善办园条件,继续办好已撤并乡(镇)的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作用。5.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科研工作;办好实验幼儿园;制定相关办园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建议;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早期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婴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婴幼儿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饮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要根据物价上涨幅度、生均培养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等提出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意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种资源兴办学前教育,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等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商议幼儿园的经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表彰先进、师资培训及扶持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幼儿园为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三、加强管理,规范各种办园行为6.坚持和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年检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三类幼儿园基本条件。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无论公办还是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必须按当地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设点办园。县(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保教质量每年检查一次,对质量下降达不到三类标准的幼儿园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等部门予以撤消,并给予相应处罚。7.对幼儿园实行类别评估管理制度。市教育部门负责市级示范幼儿园、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一类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县(区)教育部门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各级教育部门定期公布各类幼儿园名单。经评估认定的幼儿园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幼儿园类别每两年复评一次,对质量提高的升类,对管理不善,质量下降的予以降类。8.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9.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等列入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10.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素质11.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由县(区)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园长及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及认定办法,认定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资格,取得幼儿教师资格的人员被聘任后,纳入教育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实行用人单位聘任制。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1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举办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对非公办幼儿教师可通过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13.制订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培养培训机构及基地建设,建立学前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优秀教师的评选表彰、学科带头人的评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幼儿园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制。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对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有计划地进行轮训。五、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14.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15.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研究,市、县(区)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人员,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和指导,促进婴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16.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实验、示范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形成以市、县(区)、乡(镇)各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六、改革投入体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17.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化投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区)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乡(镇)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幼儿教师工资的发放。18.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正常的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19.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要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高办园效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20.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21.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22.各级政府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3.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但不得将幼儿园挪作他用。要通过联办、承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制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水平。24.积极改革幼儿园收费制度。幼儿园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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