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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4年02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优化配置,全面贯彻实施好省政府135号令发布的《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04〕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2003年度没有全面落实省政府135号令精神的,限期2月底前全面落实,有关县要立即开征公共供水水资源费。二、要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计划、水利、监察、审计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鲁财综〔2003〕31号《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实施好省政府135号令,执行“收支两条线”,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按规定比例及时上交省、市财政,县区不得擅自减免和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三、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审计和财政稽查工作。对不按省政府135号令开征水资源费的县(区),按照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必要时将按省的要求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要完善财政稽查制度、审计制度和行政监察制度,确保做到水资源费依法征收、上缴、管理、使用,确保水资源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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