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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巩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成果,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土地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土地资源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城乡建设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和领导随意改变规划。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要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优化土地配置,促进集约利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要建立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农用地转用必须纳入计划,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计划指标台帐制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的动态管理。认真落实规划审查制度,全面加强对建设用地、农用地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未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切实作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查上报。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既不符合规划又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对申报分批次农转用的,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并同用地报批资料一同上报;全部或大部超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须先按法律程序修改规划,尔后再上报建设用地报批资料。招商引资用地,应当安排在依法批准的园区内或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确需调整规划的,在市政府批准权限内,按以下原则掌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及产业政策的项目,及时修改调整;属于国家《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项目,须经省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后,再作修改、调整。除《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调整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应是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周围的土地。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各类非农业建设都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和其他农业用地。严禁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擅自减少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进行农业结构内部调整,不得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进行破坏耕作层的生产活动。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不予受理。凡是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二、严格各类园区用地管理,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园区是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园区建设。严格各类园区用地管理,是加强园区建设的重要方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园区用地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严格各类园区用地管理,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保障供给,促进园区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园区用地管理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巩固完善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供地体制。各类园区用地,都应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区)政府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严禁将土地储备、供地权下放给乡镇,已经下放或变相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对“开而不发”、“征而不用”的园区用地,要依法收回。当前,在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紧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局要统筹全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重点保障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用地需求,同时协调兼顾好其它建设用地的需求。各县(区)政府应积极支持全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统筹工作。要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为了集约用地,避免各类园区过多过滥,乱占土地的问题,各县(区)要重点抓好1至2个园区建设,统一规划,集中资金,集中土地,集中管理,形成规模。要结合外地经验,探索市政府与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联合出资办园区,根据出资比例确定财政收入分配的路子。招商引资环境较差的乡(镇),可以将引进的项目安排在本县(区)规模效益好的园区内,该项目产生的财政收入,可全部或按一定比例归引进项目的乡(镇)。市、县(区)的开发区主管部门,要认真调研,尽快提出这方面政策建议。当前,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拟保留的14个园区的意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快提出申报意见,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审批。借鉴外地经验,逐步提高各类园区土地产出率。今后园区的发展,要从粗放的外延式发展转变为集约的内涵式发展。要区分层次,分类推进。目前要重点抓好经省政府批准的滨州、邹平、博兴三个开发区的示范作用。从我市的实际出发,衡量开发区土地经济效益高低应考核三个方面的指标:一是土地的投资密度与容积率,投资密度应在70万元?跄兑陨?容积率为0.8左右;二是土地产出率,每亩地创造产值不低于105万元;三是土地经营投入产出效益,即单位面积投资所获得的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不低于产值的8%。符合规划的乡镇工业集中区,可按略低于以上指标考核,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三、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耕地保护是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展迅速,不可避免地要占用部分耕地。各级政府既要做好征地工作,促进工业的发展,又要加强耕地保护,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是既有联系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两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抓好抓出成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市实际,土地年产值原则上按省规定标准的中限以上执行;各县(区)要依据法律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以保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制定有关征地补偿的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征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农民人均收入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因素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倍数;或者依据上述原则合理确定本地不同区位、地类、用途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合理分配使用征地费用,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县(区)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给失地农民调整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其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要如数支付给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处理,进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安置的,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要切实加强征地费用收支管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时发放,全额到户,不得拖欠。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安置途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总结推广在市区实行的分期支付补偿安置办法,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开征地程序,保障农民知情权。要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征地的相关标准,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补偿安置符合大多数农民群众的利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情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四、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坚持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确保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供应权,真正建立起“一个口子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土地经营管理模式。依法将批次转用、征用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存量闲置用地、旧城改造用地、破产企业用地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腾出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储备。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高经营性土地市场化配置水平。除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用地以外,无论是城区还是各类园区,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存量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市场化运作,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滨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防止和杜绝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规避经营性用地实行市场化配置的行为。要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对待,凡应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仍在搞个案审批的,一律按违纪处理。规范出让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要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确需协议出让的,其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最低限价。协议出让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任何人在土地使用问题上开口子、批条子、打招呼,违者追究责任。加强土地市场监测,完善市场服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监测分析系统和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对土地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预警,为政府进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规范土地登记工作,切实维护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诚信建设。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毫不放松地抓好执法监察工作经过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全市土地市场建设有了明显加强。为了防止土地违法行为反弹,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毫不放松地抓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抓预防。首先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守法氛围。尤其要加大对乡镇领导干部的宣传,切实解决乡镇政府土地违法或以乡镇政府为背景的土地违法问题。二要严格执行以预防为主,事先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大督察、考核力度,狠抓责任落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三要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对外部的监察要硬,对内部的监督要真、要实。把监督监察落实到依法行政的各个环节,要建立以会审制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发生违法批地、违法发证的内部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四要高度重视群众信访。认真执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社会监督、群众举报的措施、办法,积极支持和受理群众的举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抓查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恪尽职守,敢于执法,严于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土地管理秩序。各级政府要为国土资源部门撑腰壮胆,做坚强后盾。对重大疑难案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办。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支持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突出重点查处到位。凡涉及各级领导引起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要重点查处;对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按程序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抓重点。在执法监察内容上,要重点放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上,保证按规划用途用地;要以保护耕地,制止违法圈地、非法占地、乱建园区,实现耕地动态平衡为中心。在执法监察区域上,要把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各类园区、乡镇驻地作为执法监察的重点,加强防范。对这些重点区域和部位要实施不间断的巡查,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抓典型。执法监察不仅要依法查处案件,还要注重培养树立执法守法先进典型。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积极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国土资源管理模范乡镇活动,建立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联动,全社会共同参加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创建活动真正成为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一项社会工程,以此推动土地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坚持正确引导,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执法守法的先进典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土地管理秩序的全面好转。今后,市政府将对连续5年获得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和国土资源管理模范乡镇的县(区)、乡(镇)给予通报表彰。抓队伍。国土资源部门担负着执法与服务的繁重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这支队伍的建设,配强配优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要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专业队伍,要把政治过硬、专业精、作风正、敢于执法、熟悉国土管理的干部充实到执法监察队伍中来。要进一步理顺执法监察体制,有条件的县,要积极推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或人员垂直管理,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和工具,使其真正发挥前沿阵地的作用。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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