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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退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发〔2003〕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建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二、清理原则1.废止或修改一切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的统一。2.弱化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干预,取消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各种许可、审批、收费、发证、备案等办事项目。3.简化或废止繁杂的办事程序规定,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办事。4.废除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束缚经济快速发展的障碍性规定。三、清理时间2003年8月至年底。四、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市政府在政府法制办公室设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办公室。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的清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后,对应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或废止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向上一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备案。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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