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8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保证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让国有产权(股权)取得的净收入和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收入。第三条市直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单位和企业为国有资产收益缴纳单位。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投资者所有,必须按“同股、同利、同权”原则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第六条市级国有资产收益征收范围包括:1.市属国有及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利润;2.市属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全额上缴;3.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投资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应上缴国家的收益;4.市政府授权的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持有国有股经营形成的应上缴国家的收益;5.市直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6.市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7.市属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有出资部分所得收入;8.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9.非国有企业占用、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入;10.对市属国有资产采取国有民营、承包、租赁以及其他形式经营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缴纳的国有资产使用费、承包费、租金等收益。第七条市直单位和企业应缴国有资产收益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市政府审定。核定工作分年度进行,工作程序如下:1.申报:凡纳入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在经审计的年度决算报表报出后10日内填写《企业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审核表》,连同单位年度决算报表一并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2.核定: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对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审核,并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收缴通知书。第八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收缴。1.市属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应于次年180日前全额缴清。2.市属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公告股利(投资收益)派发时间确定后一个月内全额上缴。3.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应按照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4.未统一规定上缴时间的单位应于收益到位后1个月内缴纳。第九条收益缴纳单位因特殊困难缓期上缴,应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未按规定期限上缴收益的单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缴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进行全面的监督。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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