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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8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效益提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审计机关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同级审计机关的授权,代行“管理、服务、宣传、交流”职能。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辖区内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单位,限额以上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我市各级政府部门中凡下属单位较多,或者履行财经监管职能、赋有行政收费职能的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辖区内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县(区)所属骨干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部门和企事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政府部门、企事业组织,可以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七条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国家机关和事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重点支持。第八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保证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一)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并为其负责;(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开展并为其负责;(三)股份制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并为董事长负责;(四)乡(镇)政府的内部审计工作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并对乡(镇)政府负责。(五)民营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在本组织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开展并对其负责。第九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经设立和选用,不得随意撤并和更换。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本单位应当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享受审计业务补贴,具体可参照国家审计机关等部门的标准执行。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二)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内部审计;(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内部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环境效益进行内部审计;(六)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其他内部审计事项。第十五条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六条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我市的企事业组织、民营企业等,至少每半年对财政或者财务收支情况实施一次内部审计,并且每半年向同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报告一次审计结果,其中对市、县(区)属企业的审计结果由内部审计师协会呈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对部门、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审计,或者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内部审计,或者对乡(镇)所属单位及村级财务收支的内部审计。第十七条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每年1月20日前和每季度末月18日前,分别向本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季度统计报表,并且随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信息等有关资料,积极参加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年终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权限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十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并支持所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积极完成审计机关为整合审计力量所交办的有关审计任务。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内部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内部审计结论以及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第二十二条滨州市内部审计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行业自律组织,是在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下的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各县(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区)内部审计师协会。第二十三条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管理。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凡是加入协会的,应当接受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二十四条中央、省驻滨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认真遵守滨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内部审计的办法和规定。第二十五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自愿原则,以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身份加入内部审计师协会,并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师协会每年对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后续教育。第二十八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经查实后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持证上岗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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