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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8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我市企业争取直贷项目,每争取资金1000万元,奖1分。四、股份制银行到滨州设立分支机构后,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若各项贷款余额达到20亿元,从次年起按本办法参加考核。第五条各金融机构于次年一月底前将上述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组织市财办、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审批。第六条根据各单位得分情况排名奖励。排名第一者,获一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排名二、三者,获二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其余达到奖励标准的,获三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滨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另外给予10万元特殊贡献奖励。第七条各银行统计上报考核指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收回所发奖金外,对有关责任人加倍处罚,并在全市通报。第八条对被考核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但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综合得分不足80分的;二、因管理不善出现重大经济、社会治安案件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三、地方各项贷款按年度月均增加额占各项存款增加额达不到要求或不良贷款指标未下降的;四、贷款余额未完成同比多增20%和增长低于全省平均数的。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根据考核情况据实列支。第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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