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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整体搬迁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城市化进程,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综合竞争力,经市政府研究,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整体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村庄整体搬迁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服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可以选在本村、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也可以占用其他村、居的土地,占用其他村、居的土地需依法进行土地置换或土地补偿。二、村庄旧址面积为,以2000年卫星航片资料为基础,加上2000年以来经政府批准的宅基用地和道路用地面积。三、村庄整体搬迁后,旧村址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统一征用或收回,根据城市规划统一招商或安排新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村庄拆迁补助、建房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该项资金由滨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村庄隶属关系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今后扩大居住区规模或外延建设居民住房,必须到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非法建设查处。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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