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滨政发[2003]71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滨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的规范制度体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权限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如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时外出,由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主持工作。第七条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第九条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第十条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第十一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第十二条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事项,一般应先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需向市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十三条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视情召开全市性会议部署工作。第十四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顾问、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长、市政府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滨单位及部分市属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三)讨论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二)听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三)讨论请示、报告省政府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四)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市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七)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八)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审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预算开支项目。(二)研究区划调整、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设立和行政奖励表彰等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交流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研究安排工作任务。(四)研究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时,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八条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凡属副市长、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第十九条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汇总,市长审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市政府领导确定。除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市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3—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第二十条市政府会议必须由会议指定人员参加。指定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或负责会务组织工作的副秘书长)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市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第二十四条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二)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第二十六条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十七条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提倡开短会、小会、电视电话会;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除市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市领导不陪会。第三十条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滨州召开省以上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需市财政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第四章公文处理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第三十三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第三十四条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第三十五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第三十七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第三十八条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必要时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由市长签发的公文,须由分管市长审签)。第三十九条公文签发权限:(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三)市政府人员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四)县(区)长、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市长签发。(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根据需要,可授权副秘书长或报请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第四十条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属于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第四十一条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办事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办事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务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通过政务专网传输的电子公文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第五章重要决策督查第四十四条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第四十五条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其它综合性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第四十六条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20日内报送。(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第四十七条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常委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第四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或责成相关县(区)和部门办理,由市信访局督办,并负责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一)国家、省领导人的信函。(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四)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第六章工作作风纪律第五十条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经济、科技、法律、文化及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第五十二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第五十三条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或发贺信、贺电。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第五十四条国家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外地来宾到滨州考察访问、指导工作,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五十五条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市内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接待市外重要客人,应填写《重要来往客人报告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五十六条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新闻单位对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的报道,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五十七条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由市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各县(区)长、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市长。经批准后,由部门将其主要负责人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名单,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第七章向市人大报告工作和接受民主监督制度第五十八条市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报告办理情况。第五十九条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通报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市政府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应听取市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及时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第六十条建立市政府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重要规范性文件等,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第八章建立行政行为的规范制度体系第六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首长负责制。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全面领导市政府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长具有最后决策权。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市长签署,才具法律效力。市政府各局、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签署上报市政府的文件和下达的重要公文。第六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行政首长为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面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副职,对所分管的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第六十三条市政府实行一岗双责制。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分管的系统、部门或单位承担双重责任,既要抓好主管或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工作。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实行交办负责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的事项及其他特殊事项,由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或一个部门牵头全权办理,主办责任人或部门要大胆负责,加强协调,确保落实;协办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配合,服从调度。第六十五条市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第六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制。市政府及各部门凡是可以公开的事项,均要实行政务公开,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重大人事变动、政府采购以及其它与群众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第六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凡是面向社会服务的事项,要公开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措施、服务时限。第六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最先接待服务对象的部门或人员,为首问负责制责任人,必须认真负责接待,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负责介绍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并积极帮助联系协调。第六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制。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全面的行政效能监察,树立规范高效、清正廉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新风。第七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监督投诉制。设立监督投诉中心,负责接待和处理社会各方面检举、揭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