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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启用滨州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5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我市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海域使用确权审批行政效率,市政府确定,自即日起启用“滨州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今后,凡由市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以及证书的换发、补发、续期、变更等事项的签章,一律使用“滨州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做好用印登记和印章保管工作。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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