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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4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五)实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规定其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六)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合理确定部门职能,简化行政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转变。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意见(暂行意见)等,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表述。除情况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外,一般不使用章。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和目的序号分别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与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第二章计划编制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上一年10月底前,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请制发计划。制发计划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进行汇总和研究论证,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分确保项目和争取项目。列入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具有制定的必要性;(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已经基本成熟,拟确定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可行性;年度计划内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和报请市政府审议时间。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和临时动议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一般不做受理审查。第三章起草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对重要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立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也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第十一条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受托人;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委托项目,征集起草方案,择优确定受托人。受托人确定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受托人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起草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核拨。第十二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不能按计划时限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说明。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书面征求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时应当同时附具依据或者理由,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或者加盖本部门印章后,于接到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返回起草部门;逾期不按规定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送审报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依据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直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报告主要包括送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有关部门争议问题的协商情况、送审建议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和规范的主要内容。送审报告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范性文件起草依据说明应以图表形式载明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借鉴外地成熟经验以及联系我市实际的有关资料(起草依据说明图表附后)。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指导,并可以提前参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第四章审查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二)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三)是否已妥善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要求;(五)确定的制度措施是否与本地实际符合,具有可行性;(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任务。经初步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决定缓办并通知起草单位,待条件基本成熟后再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发现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待起草部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或者补充完备有关资料后再提交审查。第十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书面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办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听证会。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就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作出说明。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实地调查研究,征求基层有关政府、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化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协调起草单位予以认真采纳。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协调、决定。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与审查过程、拟确定的制度措施和对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并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第五章决定与公布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起草单位作说明。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并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以及公布日期。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滨州日报》及时刊登。第六章解释与备案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规范性文件解释的请求。第三十条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和理解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解释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复。第三十一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修改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向省政府备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应当自修改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公布新的规范性文件文本。第三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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