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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对发热病人的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4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建立和完善分布广泛、反应迅速、报告灵敏、处理及时的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切实控制传染源,有效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滨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和《滨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的要求.现就加强监测工作,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和发热病人的隔离、观察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疫情监测体系监测网络包括: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的发热门诊。2.交通部门、单位设置的留验站。3.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农村基层组织设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监测点以单位自查、上级反馈信息和群众反映为监测线索,负责对发热门诊的所有就诊人员、各级各类留验站的被观察人员、各级各类卫生室(所)的不明原因发热就诊人员及其他可疑接触者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监测对象的一般情况、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发病过程等。二、全面开展监测工作,及早发现疑似病人(一)发热门诊就诊者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门诊,发热门诊设置要按要求设置(标准见附件1)。发热门诊对前来就诊的病例必须逐个进行登记,详细问诊、查体,重点询问发病前2周内外出史、接触同类病例情况、与动物及外环境接触情况,以便发现可能的感染来源线索。发热门诊的诊疗工作要求按附件2进行。(二)留验站被留验人员的监测。各交通客运单位要加强监测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留验站。在交通客运过程中的防治检测工作按附件3进行。留验站建设和管理按鲁政办发明电〔2003〕41号文件执行。各留验站必须对被留验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每天定时测量体温并进行记录,若出现高热人员,应及时将其转入医院隔离,进行系统检查治疗和详细个案调查。(三)学校的监测。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实施每日晨检制度。大中专院校每日上课时由专人负责到各班检查学生和教职员工缺勤情况,逐一询问缺勤原因,并登记因病缺勤师生名单、主要症状、就诊检查情况(初步诊断);中小学、托幼机构学生每天早晨在家自测体温,由家长签字后报告学校,拒绝发热症状学生入校。要以班为单位,每日进行发热、咳嗽检查。班主任和第一节课的老师应询问全班学生是否发热、咳嗽;托幼机构的老师或医生每日早晨应检查幼儿是否发热、咳嗽。每日要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当地卫生防疫站。学校门卫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严禁发热病人进入学校。(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农村的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必须安排确定专门负责的管理检查员,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每天进行检查,巡查发热者和疑似病人情况,一旦发现不明原因发热者,及时送医院就诊。(五)流动人口的监测。对于来自病区的旅游、出差、劳务等流动人员,现驻地街道办事处各监测点必须及时派出专人进行追踪观察,发现不明原因高热者,及时送医院就诊。(六)各监测点发现的接触者和发热病例的上报实行属地管理。无论是中央、省属单位(企业)还是军队一律报所在地防疫机构(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已公布在4月24日的《滨州日报》上)。各监测点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监测、隔离、观察登记表》(见附件4)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发热病人报告登记表》(见附件5),每日17时之前报当地卫生防疫站,由当地卫生防疫站填写汇总统计表(见附件6)按规定逐级上报,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务必于18时前报市卫生局和市卫生防疫站。三、严格隔离观察制度,有效控制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一)各医疗机构要分别设立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观察室,并按不少于病床总数的20%设置观察床。发热病人留观室按附件7设立。各监测点(含发热门诊、留验站、社区、农村、学校等)可按附件8对接触者和发热病人进行分别观察。对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及时转送定点医院观察治疗。(二)交通部门、单位的交通工具,每乘次、每个停靠站点的检票员、乘务员和服务员要在旅客办理乘坐手续时,对其进行观察和询问,发现发热者和疑似病人时严禁登乘,并由上述部门负责立即送往留验站隔离观察。在交通工具上发现发热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应立即通知前方最近的留验站负责接收并留验观察。(三)学校中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有医疗机构的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设立观察室,对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及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区回校的学生分别进行隔离观察。对与密切接触者同宿舍的可疑接触者,停课在宿舍内进行隔离观察。没有医疗机构的学校、托幼机构中的密切接触者,自接触之日起,停课在家庭内进行观察,由当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社区派医务人员进行观察。(四)有医疗机构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等,必须在本单位医疗机构设立留观室,对本单位中的密切接触者集中进行医学观察。没有医疗机构的上述单位,要在本单位设立专门的隔离场所,对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业人员每天进行观察。(五)对流动人口中的密切接触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测点负责进行隔离观察。(六)对从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必须隔离观察。对监测中发现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由监测点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书》(见附件9)。在家观察或单位集中观察时间为14天,工资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同。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一)各级政府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类监测点的组织领导。(二)各级医疗机构、留验站、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农村基层组织都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具体分解落实到“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区域的监测工作;监督员负责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观察、追踪和管理,每天进行记录,收集、汇总监测资料,观察结果每日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员每天对责任区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点技术指导、资料收集和分析汇总,并按时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严格控制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的地区开会、旅游和考察等。附件:1.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试行)2.发热门诊诊疗工作要求(试行)3.关于交通客运过程中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要求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监测、隔离、观察登记表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发热病人报告登记表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汇总统计表7.发热病人留观室工作要求(试行)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及可疑接触者医学观察管理办法(试行)9.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书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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