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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灌区管理体制及经营机制改革的意见(滨政发[2003]46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引黄、引河灌区承担着保障全市工农业用水和群众吃水的重要任务,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多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对灌区建设与发展一直十分重视,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力,使引黄、引河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的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造成了管理体制不顺、产权归属不一、供水、用水、配水不合理、水费收缴困难等诸多问题,已严重影响着灌区的发展。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好地利用水资源,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灌区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实际,参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先进灌区的改革经验,制定本意。一、灌区改革的指导思想灌区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理顺管理体制、搞活经营机制、健全管理制度为重点,以加强工程管理、搞好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提高灌区综合利用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效能为目标,尽快建立起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现代灌区制度,使灌区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实体与竞争主体。以改革促发展,实现水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使灌区走上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的轨道。灌区改革的目标是:按照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自立型灌区新模式,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制,逐步使供水水价达到合理化;积极争取将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列入国家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使灌区主体工程得到较好的配套完善,使灌区整体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二、灌区改革的主要内容(一)灌区产权管理体制为加强对灌区工程的统一管理,彻底改变取水设施建设无章、管理分散、引用无序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混乱局面,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市管渠道上的所有引水闸、提水站等建筑设施,不论谁建设、谁投资,均以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划拨形式向供水专管机构移交使用权和管理权。各县(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以大局为重,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做好渠道沿岸乡镇和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确保取水设施使用权和管理权的顺利移交。(二)灌区管理运营体制由于我市各灌区均以农业灌溉为主,目前农业供水无法实行逐级计量,农业水价还一时达不到成本水价,灌区在管理体制上还不可能完全按供水企业来运营。由市直接管理的引黄灌区要按照政事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保留原灌区管理局,同时成立灌区供水中心,供水中心可与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灌区管理局、供水中心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职能是: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灌区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定灌区建设与发展规划,协调各县(区)水务(利)局保障灌区的正常管理和运行;负责灌区的引水、供水、配水、计量、水质检测;负责灌区跨县(区)工程的运行管理及工程的建设、维修和养护;负责水费的征收,并按规定上交折旧大修基金、还贷基金、支付黄河渠首工程水费;领导和协调县(区)供水中心的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灌区清淤等业务工作。各县(区)成立供水中心。供水中心隶属县(区)水务(利)局,业务受县(区)水务(利)局和市灌区供水中心双重领导,供水中心主任由县(区)政府确定,员工从县(区)水务(利)局职工中调剂安排。供水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引水、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负责辖区内用水、配水、计量、水费征收和按规定上缴市灌区供水中心水费;协助县(区)政府组织完成市灌区供水中心安排的清淤及本辖区内的清淤任务。镇(乡)设立供水中心。镇(乡)供水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镇(乡)供水中心主任可由分管镇(乡)长兼任。镇(乡)供水中心业务受县(区)供水中心领导。其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引水、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负责本辖区内的用水配水、计量、水费征收和按规定上缴县(区)供水中心水费;协助镇(乡)政府组织完成县(区)供水中心安排的清淤和本辖区内的清淤任务。灌区供水中心和县(区)、镇(乡)供水中心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按管理权限审批。尽快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和灌区代表大会。其职能是,代表用水户参与研究制定灌区发展规划,代表灌区就建设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负责监督灌区专管机构的工作和经营,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灌区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三)灌区经营和水费收缴灌区实行用水计量和按方收费制度。灌区供水中心向县(区)供水中心供水一律实行计划供水、订单供水,申请用水要预付费用,结算按双方核定的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目前水费收取标准仍按省物价局鲁价工字〔1998〕422号文件批准的我市引黄供水价格,由灌区供水中心以计量到县(区)的水量为计费水量,每立方米暂按3.94分向县(区)供水中心计收水费。其中1.2分作为折旧大修基金、还贷基金上缴市水利局,水利局上缴财政局专户储存,用于灌区大修、更新改造和还贷资金。其余作为灌区管理局、供水中心的运行管理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支付黄河渠首工程水费与东平湖水库移民扶助金。县(区)供水中心暂按每方5.74分通过镇(乡)供水中心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其中3.94分上缴灌区供水中心,剩余部分作为县(区)供水中心和镇(乡)供水中心的运行管理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县(区)供水中心与镇(乡)供水中心水费上缴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在目前农业灌溉用水尚不能完全逐级计量收费的情况下,可参照县(区)、乡(镇)总引水量(加适当的渗漏损失)和灌溉亩数计算出亩灌溉用水量,合理定价,以亩计收。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县、乡政府要根据当前水费收缴工作的实际,合理确定水费收取的具体办法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内水费的足额收取,以保障灌区的正常运行和农村稳定。要加强对水费计收的监督管理,收取水费必须向农民发放由县(区)政府审核批准的“水费通知单”和使用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费专用发票。要将水费计收列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严禁搭车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对擅自加价和违规截留挪用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引河灌区水费上缴暂按滨行发〔1999〕156号文件规定的包干数额,由县(区)供水中心负责收取,并上缴市河道管理单位。灌区各级供水中心收取水费,按照山东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目前水费尚未达到成本水价,免交一切税金。随着灌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支渠(含支渠)以下工程,条件成熟的可按用水渠系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实行租赁、拍卖、承包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管理费用和工资支出从水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灌区、各县(区)制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水费的管理。各级供水中心所收取的水费必须设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灌区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不准挪用,不准违规截留。灌区各级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灌区管理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灌区代表大会的监督,保证资金使用效果。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水费计收工作由各级供水中心按照分级分类核定,分级计收,逐级上交的办法执行。各县(区)镇(乡)供水中心在收取水费时,要结合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一并结收,县(区)镇(乡)政府要予以支持和保障。要逐步实行在申请用水的同时预缴水费制度,坚决杜绝不缴费、强引水的现象发生。对拒缴抗缴、截留挪用、拖欠水费的,要依法收缴,严肃处理,并视情限制用水,直至停止供水。为规避风险,防止水源紧缺或因降雨影响引水时,致使水费不能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灌区实行基本水费制度或建立灌区风险基金。基本水费由灌区管理单位依据维持工程运转所需最低费用确定。灌区风险基金按以丰补歉的原则确定。具体执行那种办法,待深入调查研究后另行确定。灌区清淤问题。由于灌区水费达不到成本水价,清淤费用不能依赖水费中支付。灌区清淤可按照谁用水、谁负担的原则,由灌区根据实际淤积情况确定清淤任务,并按用水量多少进行分担,目前暂用“两工”来组织完成。具体清淤方法由各灌区视情确定。随着灌区改革的不断深入,今后清淤费用将逐步纳入成本水价。渠首生产生活扶持粮,暂按原标准执行。各灌区水费收缴都要执行统一标准,确保灌区水费足额征收,不能各行其事。(四)灌区投入机制灌区支级以上工程及附属设施属国家所有,由灌区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投资建设与管理。支级(含支级)以下工程在灌区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建设配套。同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个人,在灌区支渠以下工程范围内投资兴建和开发经营供水设施,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和民办水利、社会办水利的格局。各县(区)要结合这次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改革,继续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加强工程设施和测水量水设施建设配套。目前尚未实现测水量水到镇(乡)的县(区),要在两年内实现测水量水到镇(乡),按方收费到镇(乡);已实现测水量水到镇(乡)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到村到户的计量供水和按方收费,减少水资源浪费,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负担。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灌区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这一重大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尤其在水费收缴方面,县(区)和镇(乡)政府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水费及时足额征收。否则,将直接影响灌区正常供水,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改革和正常引水两不误。(二)严格依法管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灌区要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对灌区引水、配水的执法监督力度,各县(区)各镇(乡)都要严格执行灌区统一的调水、配水指令,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发生。对趁改革之机干扰灌区正常运行,影响灌区供水秩序的乱扒、乱堵、乱提闸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沿灌区有关县(区)镇(乡)政府及公安机关要全力确保灌区的正常运行秩序。(三)加快灌区内部改革。各灌区要加快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压缩行政人员,充实第一线。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上要积极进行改革。要搞好国有资产的界定、评估、登记,明晰产权,加强监管,为深入实施好灌区改革创造条件。(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灌区改革的宣传力度,努力增强各级领导和全社会依法治水、管水的意识。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推行水价听证会制度,不断提高灌区民主管理水平。(五)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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