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3年03月17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发〔2003〕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市工商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三月十七日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意见(市工商局二○○三年三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制定实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通知精神,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到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合法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与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两者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明确“以监管促发展”的指导思想,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与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自觉坚持“三个不变”,即积极扶持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不变,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领导的正确态度不变,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良好关系不变;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降低门槛与经济安全“四个关系”。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同时,要积极倡导依法文明经营活动,评选文明经营户、文明经营街和文明经营市场,树立先进典型,加强正面引导,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诚信滨州”的良好形象。二、广泛宣传,形成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和理解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其精神实质,保证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过程中正确履行职责。要积极与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搞好协作,加大宣传力度,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及时报道各地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并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揭露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提高广大群众识别、抵制无照经营行为的自觉性。充分利用现有的投诉举报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抵制、打击无照经营违法活动的良好氛围。三、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负有重要责任。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全面推进巡查制度,加大对易发、多发地区和行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各种无照经营行为。当前,我市要重点依法查处取缔以下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国家明令禁止或者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小炼油、小造纸、小水泥、小化肥等经营活动;涉及从事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制售伪劣食品、伪劣药品和伪劣医疗器械等违法经营活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烟花爆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经营活动;影响精神文明建设、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网吧、录像放映等违法经营活动;桑拿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以及旅馆、印刷、图书音像制品等无照违法经营活动;危险、有毒化学品的违法生产、经营;问题比较突出的交通运输、农村医疗机构等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经多次清理仍然违法经营的“钉子户”和“死角”。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做到全面集中整治与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检查。要抽调人员,对所辖区域开展拉网式检查,消除“死角”和难点。5月份市工商局将组织各县(区)进行普查。通过企业年检验照和回访检查,集中对无许可证和审批文件擅自或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重点审查,依法查处,严格规范。对无照经营情节轻微的,要边检查,边处理,边办照。要把取缔无照经营的数量,特别是转化为有照的户数,作为衡量集中治理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志。四、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秉公执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发展是“硬道理”和“第一要务”的指导思想。一要坚持依法规范、教育为主,正确把握处罚力度,宽严相济。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及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和一些屡教不改的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下岗职工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营业执照的,要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合法经营;对于下岗职工销售“以物顶薪”的产品、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要妥善加以保护,不能按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要严格区分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与商贩的区别,对商贩冒充自产自销产品的,坚决予以查处,此项工作要与种养殖户的登记结合好。二要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与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结合起来。严格前置审批,严格登记程序,严格登记条件。对不具备继续经营资格的隐患企业,该注销的要督促其注销,该吊销的要依法吊销。三要依法行政,严明纪律,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认真执行法定程序,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文书规范,手续完备,确保不办错案、不败诉。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严禁上路查车、乱扣乱罚;对于无照经营业户;严禁以费代罚、以罚代刑,严禁简单粗暴。五、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法》在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的同时,也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公安、质监、卫生、城管、药监等部门的协调,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经常互通情况,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合力,共同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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