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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社会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危险物质、能量超过临界值但尚未失去控制的不安全因素构成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第二章报告与评估第四条重大危险源按特性分贮罐区(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7类。根据危险源的危害程度分四级:一级重大危险源:事故状态下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的;二级重大危险源:事故状态下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其它性质严重的;三级重大危险源:事故状态下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或其它性质比较严重的。四级重大危险源:事故状态下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其它性质严重的。第五条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用报告书将重大危险源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及当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其分别报市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度报告一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评估时;(二)危险物质的数量出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变化时;(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新措施时;(四)上级有新的要求时。第六条重大危险源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源类别;(二)危险源等级;(三)影响范围;(四)影响程度;(五)评估情况;(六)监控或防范措施;(七)监控或防范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八)监控或防范工作目标及期限;(九)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七条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适时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评估机构的资格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坚持“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监控、单位实施”的原则。第三章监控部门职责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协调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报告、建档、检查、监控等重大问题。重大危险源根据级别分级负责,一级、二级由市以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控管理,三级、四级由县(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控管理。重大危险源根据类别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控管理。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防范措施的实施。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重大危险源负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责:(一)协调制定和公布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标准;(二)负责检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三)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四)组织和参加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的验收工作;(五)组织和参加有关重大危险源科研成果、新产品及新技术的鉴定工作;(六)负责有关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组织资格的确认工作;(七)负责重大危险源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与业务指导工作;(八)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一条各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负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标准;(二)负责重大危险源信息网络的建立与业务指导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三)负责重大危险源日常监控措施的验收工作,监督重大危险源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四)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控设施及运行状况;(五)负责重大危险源有关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六)负责重大危险源评估组织的资格确认工作;(七)监督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第十二条政府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程和标准要求进行有关重大危险源的行政审批及设计工作。第十三条各重大危险源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四章监控、防范与应急处理第十四条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网络系统,实行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综合性重大危险源信息网络系统和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的不同级别和种类,采取科学的技术措施,设立有效的监控系统、预警系统。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每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经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九条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指挥机构,指挥中心,指挥网络,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等;(二)报警及信息传递。包括报警方式、发出报警信号的形式、信息传递网络图等;(三)人员救护。包括人员可能受到伤害的形式、类型、程度以及所采取的救护、救生办法等:(四)警戒及疏散。包括警戒区域的划分、疏散路线、临时集结地和预备集结地的确定、人员清点办法等;(五)现场处理。包括进入现场的准备、泄漏控制处理、泄漏物的收容、事故后生产恢复程序等;(六)应急设施、物资准备。包括设施和物资的品种、数量、状态、存放地点及主管人;(七)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第二十条应急处理预案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演练。第二十一条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已下达整改指令和出现隐患的重大危险源,隐患单位必须进行认真整改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完成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二十三条监控与整改所需资金由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筹集,无收入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监控与整改所需资金由管理单位按规定资金渠道筹集。第二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后,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局,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及时发现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事故而采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有关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不执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标准的;(二)不按本办法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三)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不按规定审查和验收的;(四)不及时报告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的;(五)不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隐患整改的;(六)不按规定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演练的;(七)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对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责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顿。第二十八条对重大危险源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从严处理。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因失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给单位或劳动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根据有关规定给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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