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大企业,中央、省驻滨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02〕79号文件公布,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10元,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中央和省驻滨企业(含驻滨部队企业)及外地驻滨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滨政发〔2001〕78号文件同时废止。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劳动企业工资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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