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企业工资总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6日 政策文号:滨政发〔2002〕16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企业工资总额审核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全市企业工资总额审核的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自1988年我市全面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来,每年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审核。这对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调动企业与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加强工资宏观调控的需要,仍需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审核。企业工资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工资的投入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效益水平和竞争能力。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投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使企业工资总额与上交利税挂钩,符合审核的要求。现就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审核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1997年经政府批准实行新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即以上交利税作为主要考核新的指标,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劳动生产率等辅助考核指标为副的办法。此工作要求每年3月中旬前进行企业上年度工资基金清算,同时根据清算结果审核本年度工资总额基数、上交利税基数、浮动比例。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为加强引导和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妥善解决工效挂钩企业间分配不合理等问题,需依照上交利税调整和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具体方法依据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工效挂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鲁劳发〔1994〕182号)执行。1.对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仍按照企业前三年平均工资总额核定;2.原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试点企业,按本办法执行;3.前三年企业工资总额平均数低于上年实际的,按上年实际数额核定,2002年以后年度以上年实际工资总额基数增(减)核定。三、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上交利税作为主要挂钩指标,其上交利税基数,由同级财政、税务、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定。核定的原则为:按照企业前三年上交利税平均数核定。平均数额低于上年实际的,按上年实际数额核定。上交利税基数包括:上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国有出资人企业上交的(或者国有资产收益)税后利润或股份制企业上交的国家股股利,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人上缴的红利。四、浮动比例的核定。浮动比例的审核,遵循鼓励先进、促进中间、鞭策后进的原则。对工资总额小于上交利税的企业,浮动比例不得高于1:0.85。工资总额大于上交利税的企业,工资浮动比例为1:0.6以下,即上交利税每净增(减)1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增(减)0.6元以下。五、计算工资总额增长数额的方法。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按照上交利税和浮动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当年新增工资额=上交利税净增加额×浮动比例-(新增工资数×扣减比例)扣减比例是指未完成辅助考核指标应扣减新增工资的比例。如企业未完成上交利税指标,计算公式为: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上交利税基数-实际上交利税)×浮动比例六、其它辅助考核指标的设立。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扭亏增盈、安全生产也是辅助考核指标,这些指标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合理设置。凡不能完成辅助考核指标的,每项递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辅助考核指标依据省、市有关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考核标准核定。七、管理与监督。进行企业工资总额审核,首先由企业自查,然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报表填写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的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报告为准。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每年新增加的军转干部、安置的退伍军人工资可列入挂钩外工资,待审核后并入工资总额基数。如遇国务院、省市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改革政策,对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时,可按上述程序上报,经审核部门共同协商予以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其它因素一律不予调整。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实行包干工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执行计税工资(月人均800元),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提取工资按实发数作税前扣除。结余部分要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健全和完善工资储备金制度,坚持以丰补歉的原则,用作以后年度工资发放,不得挪作它用。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必须在审核后的工资总额内支付,超提超发匿报瞒报的,除在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中扣除外,要将超提额视同利润补交所得税,更不能造成新的亏损。对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按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提取,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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