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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建设滨州市城区烟尘控制区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止城市烟尘低空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00年,我市在滨州城市建成区规划建设了18.5平方公里烟尘控制区,并制定了相关监督管理措施,使我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了明显好转。随着城市建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来建成的烟尘控制区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的要求,面积范围远远达不到对整个城区的烟尘控制。为更好地改善滨州城市大气环境,努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2002年,对城区烟控区进行了扩大建设,面积达到了26.3平方公里。现对建设我市城区烟尘控制区提出如下意见:一、滨州市烟控区的范围按照“十五”建设规划,2002年滨州市烟尘控制区建成后范围为:滨州市城区,面积为26.3平方公里(见表1滨州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分布情况表)。二、滨州市烟尘控制区的建设管理措施(一)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的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滨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的规定。取缔小吨位分散供热锅炉及燃煤工业锅炉。烟控区范围内,所有燃煤茶水炉、饮食大灶一律改烧清洁能源。城市餐饮业要实施油烟净化措施,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二)烟控区内蒸发量6吨/时(含6吨/时)以下的锅炉要全部实施清洁燃烧技术改造,改烧低硫煤的要安装脱硫除尘设施,逐步改用燃气、油、电等清洁能源;蒸发量6吨/时以上的锅炉全部实现机械化投煤,并配有高效除尘设备;工业锅炉采用机械燃烧或改烧煤气,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实现烟尘浓度、烟气黑度、二氧化硫全面达标排放。(三)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全市建成区范围内严禁新建以煤、型煤为燃料的蒸发量6吨/时以下锅炉、窑炉、茶水炉、饮食大灶,新上蒸发量6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同时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装置,使烟气、烟尘、二氧化硫达标排放。三、监督检查与复查(一)烟尘控制区必须建立锅炉、窑炉、茶水炉、大灶等档案台账,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筒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法、环境管理手续等。(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烟尘控制区进行检查和复查工作,每年对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燃烧设备进行全部复测,市环境监测站每年负责抽测总台数的10%,并分别计算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及二氧化硫排放的达标率,复测、抽测结果作为年度城市环境整治定量考核的依据。(三)烟尘控制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单位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对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报市环保局批准。(四)烟尘控制区范围内各排污单位要加强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五)对认真完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市环保局将对其通报表扬;对完不成治理任务和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市环保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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