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关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鲁经贸人字〔2002〕465号)的有关精神,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工作:(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五)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七)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八)《条例》规定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安全监管职责。市财办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移交市安监局,尚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尚未报省的,移交市安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强化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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