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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中培训活动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09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经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为认真做好“一法一条例一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保证“一法一条例一规章”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2〕40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中培训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学习、宣传和贯彻“一法一条例一规章”,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各行各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二、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颁布的背景、意义,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等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和原则,《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知识。三、培训对象及时间安排培训对象为各县(区)分管安全生产的县(区)长、各县(区)乡(镇)长、76户重点企业厂长经理、市直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培训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集中安排在9月份进行,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具体安排是:第一期9月19日至21日重点企业厂长、经理班第二期9月23日至25日市直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班第三期9月26日至28日安监机构管理人员班第四期10月中旬乡(镇)长班第五期10月中下旬县(区)长班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四、有关要求1.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一规章”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这一重点领域的安全工作,从生产、经营到运输、储存、使用各个环节作出系统规范的重要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是贯彻《安全生产法》,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一法一条例一规章”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各级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学习、宣传、贯彻“一法一条例一规章”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法一条例一规章”的培训按照“分工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进行,市里重点抓好各县(区)、各乡(镇)、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任人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安监人员的培训;各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抓好辖区内、系统内的培训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全员培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次培训月活动进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一法一条例一规章”的学习、宣传计划,确保市政府确定的培训对象按时参加培训。每期培训由县安监局一名人员(县区长班除外)带队,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于9月16日以前将每期培训人员名单报市安监局。联系电话:3323578联系人:刘波。3.采用多种形式,搞好“一法一条例一规章”的学习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黑板报、宣传栏、网络等媒体,把宣传“一法一条例一规章”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电视、广播要开辟《安全生产法》有关内容的公益广告;报刊要制定符合自己特色的宣传计划,刊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发表社论、评论员文章、述评和开辟专栏或者讲座等;要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态势,使全社会都知道、了解“一法条例一规章”,使其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组织好有关学习资料、宣传品的编印、出版、发行和征订工作。《安全生产法》单行本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读本要发放到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每一位安全管理人员手中。要将《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支持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4.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保证“一法一条例一规章”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一法一条例一规章”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承担起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实,以“一法一条例一规章”的贯彻实施为契机,把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推上一个新的水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九月五日主题词:安全培训意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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