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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08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把我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顺利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作如下通知:一、要提高对失业保险工作的认识,从关心弱势群体、实践“三个代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关注失业保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决策、经常过问失业保险征缴工作情况,分管领导要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失业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当前要突出抓好失业保险费的扩面征缴工作,特别要抓好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工作。二、凡列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规定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准拖欠。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单位支出预算;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从自有资金中列支的单位,要主动到本地劳动就业服务处缴纳。三、凡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事业收入情况,列入财政预算。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正常征缴。对欠费单位,分别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缴。对那些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的单位,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理,责令其限期补缴;对仍拒不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五、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各级劳动、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共同抓好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所属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督促参保单位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要进一步增强市场经济意识和法制观念,讲大局,讲稳定,积极主动参加失业保险,认真履行应尽的缴费职责义务。六、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并实行社会保险部门责任制。对无故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在进行年终考核时,要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失业保险工作列入督查工作范围之内,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劳动保险费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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