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08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37号),做好全市的增收节支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加入WTO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地方财政经济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实行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后,地方税源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及时调整财源建设的思路,快速壮大财源规模,增强地方财政的保障能力。(一)研究制定“十五”期间财源建设规划。各级要在认真总结“九五”期间财源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滨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研究制定“十五”期间的财源建设目标规划,具体包括“十五”期间的总体目标、分年度目标、分乡镇目标、分行业目标以及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工资保障程度等目标。各县(区)制定的财源建设目标规划要上报市政府。(二)落实分级和部门目标责任制。继续实行财源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对全市“十五”期间财源建设目标规划,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并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直职能部门签订财源建设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对市直部门承担的财源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确定目标的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市政府每年对企业缴纳税收情况进行考核,依据提供税收、技术创新、安排就业等指标评选“财源建设功勋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十五”末,市政府对各县(区)“十五”期间财源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凡完成规划目标的县(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目标责任划分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三)突出抓好财源建设的重点。各级既要坚持中央、省级和市以下企业并重,多种经济成分并举,三次产业一起抓,又要立足优势,因地制宜,突出地方财源建设的重点。一是大力发展创收、创税、创汇农业。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检测体系和农牧产品防疫体系,努力提高全市农业市场化水平和农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大力实施“工业兴市”战略。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产品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财政的贡献率。三是大力实施“全民招商”工程。坚持“滨州以外都是外”的原则,实行市县领导和部门招商引资责任制,对项目的引荐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形成人人议招商、抓引资的良好局面,借助外力加快发展。四是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努力提高商贸流通等传统第三产业发展的档次,突出发展旅游、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第三产业,使其逐步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力量。五是加快发展民营经济。认真落实《滨州市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完善政策,优化环境,支持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尽快做大做强。(四)优化经济发展的环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重点支持具体项目转变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上来。压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凡涉及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实行行政公示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提供“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理。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坚决制止“三乱”现象。所有收费项目要实行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凡能给企业提供的照顾,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五)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市以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及农村税费改革中,市不再调整对县(区)的财政体制,各县(区)原则上不集中乡镇财力。二、坚持依法治税,广开增收渠道,保持地方财政收入快速稳定增长增加财政收入,培植财源是基础,依法治税是关键。同时,要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广开新的增收渠道。2002年要确保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8%以上(不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因素),保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税收基数并有适当增长。(一)强化税收征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是组织收入工作的基本要求。2001年全市税源普查表明,收入征管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通过加强征管增加收入仍有一定潜力。各级要突出“早、增、严、准、实”五字方针,即:早分解落实收入目标任务,随时了解税源变化,努力做到均衡入库,使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同步;把增加财源作为总揽经济工作全局的着力点,广开财源,努力增加地方财力;严格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准确把握所得税、营业税共享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政策变化对收入结构的影响,积极构筑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税收特别是农业税收征管体系,严格按照新的农业税收政策收足收齐农业税,努力增加乡镇财政收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财政收入的增长建立在可靠的税源基础之上,经得起检查。坚持中央税与地方税一起抓,大税、小税一起抓,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一起抓,切实做到“四不准”:不准有税不收、欠税不清;不准弄虚作假、收过头税;不准随意减免、缓税、包税;不准违反规定,该罚不罚。进一步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堵塞收入漏洞。对税务部门稽查地方税收,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稽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查补税款的一定比例,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稽查补助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上级查下级的查补收入要缴入上级库,以引导各地加强本级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各级金融部门,要严格按照税、货、贷、利顺序,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切实做好清缴陈欠、防止新欠工作。(二)推进制度创新,广开新的增收渠道。一是严格、及时收缴国有股股利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二是采取出租、拍卖等方式,盘活各部门拥有的闲置资产,收取的租金和拍卖收入要统一纳入各级财政专户。三是对乡镇撤并后原乡镇政府所在地和新形成的经济组织聚集区域,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以及原批准工矿区需要扩大征税范围的,逐级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使用税,增加财政收入。四是树立“以城生财、以城聚财”的思想,加快城市经营步伐。通过对国有投资形成的供气、供暖、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产权转让或拍卖特许经营权等方式,盘活有形资产,增加财政收入。五是全面落实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土地招标、拍卖力度,并将土地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发挥应有作用。(三)进一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已有明确规定,地方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现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将扣减地方的税收返还。各地要抓住加入WTO后国家规范税收政策的时机,进一步清理各类税收减免政策,严肃税政管理。对国务院已明确要求取消的或各地违规自行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要一律停止执行。今后,凡是擅自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在全市通报。对于需要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四)加强非税收入征管。近年来,非税收入增长较快,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对拉动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缓解财政收支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完善“票款分离”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将所有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将应纳入预算内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力度,不断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五)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收入征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预算法》、《会计法》赋予的职责,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本级收入检查,督促监督各征管部门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堵塞跑、冒、滴、漏,防止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和截留、占用、挪用预算收入行为的发生,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和按预算级次入库。三、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面对突出的财政收支矛盾,各级要坚持开源节流并举、增收节支并重,在努力增加收入的同时,严格财政支出管理。(一)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财政预算一经确定,除党委、政府确定的救灾等重大急需的支出外,各级一律不得追加新的支出。2002年除工资性支出项目外的支出要压缩10%。1.建立健全人员经费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配备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项目开支工资,不得借各种名义增发奖金福利。2.建立健全办公通讯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住宅公务电话和移动通讯工具,费用包干;对办公电话实行持卡用话或限额包干。3.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车辆编制及有关规定配备、使用、更新小汽车,对符合配车条件但无车辆的单位提倡租车。禁止公车私用,确属特殊情况需使用公车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4.建立健全会议管理制度。召开会议要实行计划管理,就地开会,提倡开短会、“一揽子会”,大力压缩会议文件。所有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廉政规定,不得摊派、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除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接召开的全市综合性会议外,财政一律不负担其他各类会议费用(包括各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5.建立健全接待管理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从紧安排、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并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报。6.建立健全水电暖管理制度。单位自管的职工住房,一律由房产所有单位统一安装水表、电表,并按实际消耗量和供水、供电单位规定的价格收费,抵减单位水电费支出。凡自备锅炉和联片供热(冷)的单位,宿舍取暖要按规定收取费用。7.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建立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防止“重购轻管”。积极推进设施共用、资源共享,防止重复配置。8.建立健全外事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出境。除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外,财政一律不负担经费。对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出国出境旅游的,各单位一律不准报销费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会议、公务用车、办公通讯等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实行货币化管理,推进水电暖等后勤服务向物业管理过渡。各部门、单位要以国家规定的财务规章制度为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二)集中资金保重点支出。在预算安排和执行中,各级要严格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法定支出”的顺序安排支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发放,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发放。凡是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地方,必须压减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一律不得用财政资金购买或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扩建和翻修办公楼。凡是工资等必保支出有缺口的地方,要下决心调整预算,缓办、停办一些不急需的支出项目。对工资性支出留有缺口而有财力安排其他支出,又不调整预算的,市里将不对其安排转移支付和困难补助。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审计,对拖欠工资的要予以通报。进一步完善县(区)统发乡镇行政事业人员工资办法,严格执行国库工资专户制度,健全工资发放机制,确保乡镇干部职工必保工资的正常发放,并努力兑现其他工资项目,提高收入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规范统发工资程序,改变目前部分县(区)仍由乡镇金融单位发放行政事业人员工资的做法,集中由县(区)级商业银行统发乡镇人员工资。努力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一是妥善解决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落实“一把手”责任制,确保养老基金足额征收,提高基金收缴率。进一步做好保险扩面和清欠工作,加强缴费基数核定,摸准底数,减少少缴漏缴现象。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金制度,各县(区)统筹金要做到应缴尽缴,保证基金合理调度。二是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职工自愿的基础上,一次性发放保障金,鼓励下岗职工出中心。继续多渠道筹措资金,协助企业与职工灵活解除用工合同,积极稳妥,避免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各级按照“谁拖欠、谁解决”的原则,认真落实离休干部“两费”。四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对困难居民进行调查摸底,认真核实困难居民家庭收入,确定低保对象范围,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对低保对象的家庭实际收入进行核实,对实际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及时取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停发保障金;对经过核实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做到有进有出、应保尽保。五是严格保障金发放程序。财政部门将保障金逐级拨付基层办事处或居委会,由保障对象本人凭有效证件到办事处或居委会领取,坚决杜绝虚保冒领现象的发生。(三)加快财政支出改革。一方面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加快财政资金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的步伐。对实行定额补助的单位,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要求,在两年内逐步与财政供给脱钩。逐步推进后勤管理社会化服务,将可以进入市场的后勤服务,从单位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由市场调节,改变目前单位办社会、“小而全”的模式。另一方面,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和政府采购工作。逐步扩大部门预算试点范围,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硬化预算约束。加快集中支付试点步伐,对购买性支出,要尽快实行集中支付,防止财政资金挤占挪用。积极稳妥地在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2002年下半年市直要逐步推开,各县(区)也要加快步伐,强化对财政资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擅自采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增收节支的具体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增收节支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