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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贯彻鲁政发〔2002〕22号文件做好停止单位建房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精神,做好停止单位建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2年3月25日省政府《意见》印发之日起,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单位建房。对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建房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规划放线,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等有关手续。二、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三、各级政府要按照综合开发、市场化运作的总体要求,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加大协调力度,落实土地划拨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经济适应住房的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投资置业,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鲁政发〔2002〕22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二○○二年四月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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