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07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中央、省驻滨各单位: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金融投资环境也是经济赖以发展的重要条件。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在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依法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市金融运行环境明显改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金融风险是长期以来经济运行深层次矛盾在金融领域的积累和反映,金融风险并没有得到彻底化解和控制。从我市的实际来看,突出表现为社会信用观念不够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够健全,不良资产比例较高,个别地方仍然存在金融“三乱”问题,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秩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核心作用的发挥,而且危及经济、社会稳定。为了更好地优化金融投资环境,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出金融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市政府确定,在全市上下积极开展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创建滨州金融安全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我市实际出发,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把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结合起来,在改革中消灭风险隐患,在发展中防范化解风险,确保金融安全运行,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力争用3—5年的时间,把滨州建设成为一个“信用观念强、金融运行平稳、金融资产质量高、金融秩序好、及时发现并恰当处理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无持续性支付风险、无系统性信贷风险、无金融道德风险和重大损失性事故发生、经营效益明显改善”的金融安全区。基本原则是:政府领导与各方参与原则。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各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通过划分职责,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以当地政府为领导,以金融部门为主体,以党政有关部门、司法部门和新闻宣传部门为支撑,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局面。切合实际与务求实效原则。创建金融安全区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从解决当前制约金融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入手,区别轻重缓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降低风险。要积极追求工作创新,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努力提高工作水平,防止搞形式主义,确保创建工作切实有效。依法创建与标本兼治原则。创建金融安全区,必须把一切经济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严格规范金融市场准入、经营和退出,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金融监管和执法力度,保证各项金融法规、政策的落实。既要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又要运用必要的行政、教育和组织手段,既要解决当前金融领域已经暴露出来的风险问题,又要着眼于解决金融机制和制度等深层次的问题,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主动与稳步推进原则。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工作要主动,措施要得力,时间要抓紧。要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自下而上,由小到大,分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对不同的县提出不同的目标要求,对各方面基础条件好、监管水平高的,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金融安全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基础薄弱的县,要突出重点,找准突破口,分阶段地达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二、金融安全区的衡量标准金融安全区有两层含义:一是在该区域内金融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和化解,不存在危及社会经济利益、金融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等风险事件及诱发因素;二是已经成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为金融安全区提供有力的保障。金融安全区的衡量标准是:(一)没有突发性和持续性支付风险。支付风险是金融风险的最综合反映和最严重后果,是衡量金融安全区的首要标准。(二)资产质量高,没有系统性信贷风险和长期持续性亏损。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应处于相对良好状态。不论总体上还是个体上,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没有新的上升,并且开始以一定的速度下降,逐步进入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不良资产控制在15%以内)。没有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不存在能够给整体金融业带来不利影响的因素。(三)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秩序处于相对良好状态。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有序竞争,构成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重要外部环境。具体内容包括:(1)金融机构没有违规经营行为(如账外经营、高息揽存、违章拆借等),金融机构和企业没有违规借入外债或对外债进行担保,没有骗汇、套汇行为;(2)金融机构有序竞争,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3)金融法规制度执行比较严格,没有违反结算纪律的行为;(4)没有非法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没有非法借贷、非法集资,没有社会乱办金融问题。(四)没有大案要案和重大损失性事故。没有金融盗窃、抢劫、诈骗等重大案件发生,没有贪污、挪用、侵吞金融资产案件发生。(五)社会信用环境好。企业信用观念强,严格遵守信用合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金融业发展。经济繁荣,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金融业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六)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立金融安全防护网络,为金融安全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有可靠的基础和保证。三、金融安全区的保障机制(一)建立以政府领导为核心的组织协调机制,逐步形成社会联动的风险防范工作体系各级政府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负总责,要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关心金融工作,支持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维护金融自主经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对已暴露出的风险,在立足于风险机构自救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谁用款谁负责偿还,在哪里发生风险由哪级政府负责组织化解”的原则进行处置,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化解。对造成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易地任职,3年内不得再注册新的企业。及时分析研究金融运行规律和金融风险变化的趋势,增强风险预见能力,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和风险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领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上下一致,密切配合,积极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确保金融稳定和金融资产安全。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及时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努力完成本辖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工作任务。建立政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各级政府主持,人民银行、公安、工商、财政、新闻宣传、金融机构等各相关部门参加。协调会议定期召开,或在人民银行提议下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重大风险的处置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等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有关解决措施。人民银行市县两级行要建立向地方党委政府的金融工作汇报制度,及时报告有关本辖区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政策、措施和存在的问题,通报重大风险事件,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金融工作动态,以提高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能力。(二)强化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逐步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市县两级行负责对本辖区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进行督促、指导、协调和考核,积极推动创建工作深入进行,要将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提请政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人民银行要加强金融监管,努力构建合理的监管工作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系统效能;进一步规范监管操作,提高金融监管的系统化、电子化程度;按市场化改革取向,严格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充分发挥非现场监测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有机统一;建立灵敏快捷的分层次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坚持分类处置原则,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考评办法,加强对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再监督,切实防范监管道德风险;强化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监测,建立责任追究和业绩通报制度,以有效的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干部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三)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治理监督和内控体系,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创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金融机构是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要积极主动地参与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积极接受和配合人民银行的监管。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传导国家金融政策,监督约束所辖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贷款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三防一保”、内部审计稽核等各种制度,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立足于支持全市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大力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培育新的贷款投入增长点。要合理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贷款投向,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积极转变经营机制,强化经营管理,调整优化人、财、物等内部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增强风险补偿能力。(四)建立健全各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信用维护机制司法部门要依法审理金融案件,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要采取灵活多样和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注意执行的方式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等规定。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秩序、金融盗窃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资产犯罪等行为。坚决打击逃汇和骗汇犯罪、假币犯罪、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犯罪和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搞好“三防一保”工作,帮助金融机构保卫人员提高安全防范技能。在金融机构出现如挤提风波等紧急事件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散布谣言引发挤提和冲、砸、抢、盗金融机构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对不能提交金融债权保全部门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改制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对有逃债行为的企业,在年检时要责令补办金融债权落实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年检。要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注册登记不得出现“金融”、“银行”等有关字样,经营范围不得包含存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等业务;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在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的同时,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新闻宣传单位在宣传指导金融工作时,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在增强社会金融意识、强化社会信用观念等方面多做宣传。要认真听取人民银行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出现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除有关金融服务质量方面的新闻报道外,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的新闻稿件,特别是关于金融风险、金融机构正反典型事例和假币案件等稿件,在正式刊发前,原则上都要事先征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意。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人民银行聘请对金融业务进行审计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在办理抵押登记和改制破产清算过程中,要准确评估“抵押资产”和“清算资产”等价值,防止高估抵押资产套取银行信用、低估清算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中央再贷款资金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央专项贷款按期归还本息。财政部门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的同时,要突出抓好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保证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建立社会信用联合维护体系。进一步健全金融债权联席会议制度、企业恶意欠贷欠息大户披露制度,落实《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暂行办法》;要在政府领导下,建立企业改制的监测、报告制度和“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名单”制度,以严格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保证金融债权安全;逐步建立社会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强化社会信用意识。四、创建安全区工作的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滨州市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和考核等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以便日常工作联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好创建工作。(二)考核认定为调动各县(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积极性,建立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考核认定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进行考核认定,由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下一级情况进行考核。(三)奖惩措施为调动各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积极性,对评定为金融安全区的县(区),人民银行可在增加再贷款、再贴现资金等方面适当倾斜,各国有商业银行向安全区内分支机构扩大授权授信额度,增加信贷投放。对于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的金融机构,在审批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和支持。对创建工作措施不落实、化解风险不力、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增设新机构和扩大业务范围,或视情况取消部分业务开办资格,在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使用上予以控制。对创建工作措施不落实、化解风险不力、金融秩序混乱和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曝光,在信贷支持上从严控制。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九月七日主题词:金融安全意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