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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同步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改造的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计划,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第七条在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时,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照明开发计划。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计安装标准和规范。第八条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必须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正在运行的道路照明设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先进技术,采用节能设备对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本着谁投资、推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允许和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筹资建设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管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需移交的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管理维修计划,并根据国家路灯工程养护维修定额编制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修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操作规程。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协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第十五条在路灯杆设置广告或悬挂其他设施的,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装其他设施的;(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拒绝、阻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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