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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07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工作副职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中央及省有关垂直部门),市属以上企业集团、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及考核奖惩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属以下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及考核奖惩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责任书主要包括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具体内容依据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和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实行一年一签订,一年一考核。三、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到乡村,落实到企业的车间、班组、岗位和职工,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强激励硬约束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四、考核对象: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县(区)、管委会,市直部门,中央、省属驻滨垂直部门与单位,集团公司。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正职;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中央及省驻滨有关垂直部门行政正职;各企业集团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及以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五、考核内容为与市政府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六、市安委会根据每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分年度制定下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七、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每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评情况,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励处罚的依据。八、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一)否决内容:市委、市政府每年进行考核所授予的各种先进称号和确定的优秀等次;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先进称号。(二)否决的对象:签订责任书的县(区)、单位,第五项所规定的范围人员。(三)否决的条件: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考核表彰时,须事先征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意见。九、实行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对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比照本通知制定本区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健全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十一、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十六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责任制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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