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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03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加强新时期机关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市委、市直机关党委的要求,制定本责任制。第二条机关党的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办公室机关工作实际,以“抓党建、带队伍、促工作、争一流、树形象”为目标,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加快实施“追赶战略”作出贡献。第三条办公室党组对机关党建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办公室党组切实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吸收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党组民主生活会和有关会议,支持机关党委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经费的落实;督促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机关党委的决议,发挥机关党委在党建工作中的作用。第五条党组书记要切实担负起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党建,带队伍,促工作;年内亲自听取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不少于两次,并根据办公室工作的要求和上级机关的部署,适时为机关党委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对机关党委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支持机关党委参与对党组管理的干部的考核、任免和民主评议,听取机关党委负责同志的意见。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党组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坚持每半年为全体党员上一次党课;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发挥好表率作用。第七条机关党委要坚持围绕办公室党组的中心任务和重要部署安排好机关党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党组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党委在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和组织重大活动之前,要及时向党组请示报告,取得党组的具体指导和支持。第八条机关党委书记分工抓办公室机关党建工作。根据市直机关党委的部署和办公室党组的决议,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委一班人的集体领导作用。第九条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在机关党委书记的领导下,协助处理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抓好机关党委决议、重大活动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坚持每年两次深入所属机关党支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支部做好工作。对党员队伍中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认真完成市直机关党委、办公室党组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十条机关党委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管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第十一条机关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半年、年终检查总结;每年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召开一次支部书记会议,分析一次党员队伍思想状况;安排一次党课教育,并向市直机关党委、办公室党组报告一次工作。第十二条机关党委加强对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作用。第十三条党支部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必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季度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向党委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向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报告制度等。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均应按要求记录在册。第十四条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本支部的工作负责。支部书记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发挥主导作用。支部委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执行支部大会和支委会的决议。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十五条机关党委负责对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责任内容执行情况的考核;年终写出专题工作报告,报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委和办公室党组。第十六条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党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党组成员、机关党委委员、支部书记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的监督和评议。第十八条机关党委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落实责任制情况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同时,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违反第二章《责任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1.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履行责任制不积极,致使单位班子、队伍建设中发生重大问题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2.党员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党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或隐瞒敷衍,视情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3.职责部门人员在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中,有重大失误或错误导向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4.单位年度党建工作业绩不突出,业务工作差的,年终不得参加先进党组织的评比,责任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第二十条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责任制的圆满执行。主题词:党务责任制通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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