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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1〕67号文件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0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发〔2001〕20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鲁政发〔2001〕67号)精神,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树立城市形象和提高城市品位的先决条件,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也是一项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利于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平衡,实现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加快改革开放进程,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近年来,我市城市绿化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领导认识不到位,城市绿化总量不足,县(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城市绿化层次、品位低,绿化规划和设计水平不高,绿化资金投入和养护费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执法管理相对簿弱。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追赶战略”和城市现代化的目标,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尽快把滨州建设成为环境整洁优美、独具北方特色的生态型园林城市。总的目标是:到2005年,全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2%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8%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滨州城区绿地率达到36%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到2010年,全市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1%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以上;滨州城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绿地覆盖率达到4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以上。为实现上述目标,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城市规划建成区尤其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建设,重点搞好道路绿化、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绿量不足的状况,增加绿化总面积。城市绿化要坚持高标准建设,实施具有滨州特色的城市绿化精品工程。一是以城市中心区绿化为重点,全面推进城市绿化建设。要努力扩展城市中心区的绿化用地,结合新城开发和老城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及大型市政项目建设等,逐步降低建筑密度,优先安排绿化用地。污染企业搬迁和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原则上不再搞经营性开发,全部用于绿地建设。统筹安排好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居住小区和庭院绿化的布局和建设,努力形成“一街一树、一路一色、一园一景”的绿化风格,提高城市中心区的绿化水平、层次和品位。力争经过五年努力,市区及各县城的绿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二是以城市主干道为骨架,加快道路绿化建设。要把道路绿化作为城市绿化的骨架,坚持有路必栽树、修路必植绿,使道路逐步形成城市绿色网络。要按照规划设计一流、工程施工一流、环境绿化一流的要求,对滨州市区的渤海五路、渤海七路、黄河五路、黄河八路及西区主干道两侧进行大规模的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标准的绿化美化,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生态大道和景观大道。特别是对正在规划建设的西区主干道两侧要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逐步进行绿化建设。对市区的其它道路及各县城的中心路,也要按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建设成绿化样板路,使其成为城市建设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三是以绿地广场为亮点,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建设。要按照点线面相结合、绿化建设与城市改造相统一的原则及500米左右“绿地服务半径”的要求,建设均匀分布的公共绿地。在滨州市新城区的规划建设中,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绿地广场,使其成为改善城市环境的“形象工程”;在旧城改造中,改以往的见缝插绿为规划见绿,还绿于民,使其成为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民心工程”。四是以居住小区和庭院绿化为基础,积极推进社会绿化。为使园林绿化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按照绿化面积达到总用地面积30%的要求,在老市区逐步实施拆房建绿、拆违建绿、拆墙透绿计划;在新城区实施居民小区绿化达标工程,深入开展“花园式单位”、“优秀绿化庭院”创建活动和“庭院绿化美化”达标活动,促进单位和居民庭院绿化美化水平的提高。对现市区的蒲园、颐园公园,作为风景区二期工程建设的重点,加大投资力度,使其功能更加完善;在新城区规划建设中,根据“秋满休闲日、春馀景色和”的特点,建设一处城市广场;没有公园的县城,“十五”期间要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基本建成一处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公园。五是以建设城市防护林体系为目标,大力加强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和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城市绿化隔离带,构筑城市发展的绿色屏障。滨州市区要在城乡结合部逐步建设30-50米的绿化带,西区新立河及四干西侧要建设130-150米的绿化带,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两侧防护林按每侧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在市区周围建设比较完善的城市防护林体系。各县(区)要在城乡结合部建设80米左右的绿化带,并同近郊农业结构调整和近郊村镇建设结合,提高土地使用的集约化程度,腾出土地用于生态建设,开拓苗木、花卉、草坪等植物市场,带动近郊绿色产业的发展。六是坚持把节水型绿化放在首位,因地制宜搞好城市绿化。面对我市水资源短缺的状况,在城市绿化中必须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尽快改善城市绿化植物种植结构,更好地发挥城市绿化生态效益,提高城市景观质量。在植物配置上,要多种乔木,多栽大树,适量建草坪;在植物选择上,要多培育和种植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并积极发展和推广适应能力强的乡土树种;在绿地浇灌方式上,积极推广滴灌、喷灌、管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减少漫灌,尽可能地减少绿地养护的水消耗。三、加强绿地系统规划工作,实行严格“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加快城市绿化建设的有效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县(区)要求2002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方案,须经省、市城市绿化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按规划程序报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2公顷以上公共绿地规划设计方案须报省建设厅审批;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市、县(区)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城市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8-15%,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城市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规划编制工作,要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放在首位,树立“规划建绿”新观念,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先进性和超前性。在规划编制工作中,要将城市绿地的区域在规划中明确界定出来,确定规划绿线。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性开发建设。园林“绿线”与建筑“红线”都是城市规划的控制线,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侵占绿线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老城区建筑物密集,暂时拆迁难度较大的,也要把规划绿地用“绿线”先划定出来,条件成熟后再建设。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申报规划许可时,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建委要加强检查调度和工作指导,确保编制规划如期完成和督促“绿线”管制及“绿色图章”制度落到实处。四、采取多种方式,保证城市绿化用地保证必要的城市绿化用地,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在开展城市绿化中,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为保证城市绿化用地的需要,今后重点采取以下政策措施:(一)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三)对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隔离带的用地,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视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同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花圃、森林公园、植物园、经济林和生态林;(四)对建成区内的闲置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优先用于城市绿化。五、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城市绿化投入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根据鲁政发〔2001〕67号文件规定,城市绿化投入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不得低于15%;城市绿化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的8%。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认管绿地、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和广告发布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对城市生态公益型园林和社会资金建设的绿化项目,要适当减免各种费用。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绿化投资比例为:新开发居住区绿化配套费应占建设总投资的1%—3%,旧城改造居住区不得低于2%。绿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复。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要结合城市绿化行业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减少不必要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并按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国家规定的绿化费(城市部分)和绿化补偿等资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取足用好,严格管理,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六、依靠科学技术,推进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科研经费在城建资金中的比例。以人才科技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着重加强城市绿化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要在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选种育苗、栽培管护、植物多样性、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加强科技攻关。要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城市绿化科技贡献率。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学术性。在植物配置上,要因地制宜,优化结构,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优先发展落叶乔木,适量增加常绿树,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提高绿地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城市绿化植物配置的具体要求按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绿化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建城字〔2001〕71号)执行。七、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强化城市绿化管理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和完善地方绿化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或修改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按规定严格审查、审批绿地占用和树木修剪、移植、砍伐事项,严厉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擅自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市建委要会同市法制办等部门搞好《滨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争取尽早出台;同时,要会同市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开展好城市绿化执法监察,对于违法、违规破坏绿化的大案、要案和越权审批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市、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严格实行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企业的资质审验,推行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维护城市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水平。八、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务求实效。县(区)长要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为城市绿化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保障。市建委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把全市城市绿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要把城市绿化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衡量实施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检查考核。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对城市绿化的认识和主动参与性,形成全民、全社会绿化城市的良好风尚。要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活动,利用竞争机制推动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扎扎实实搞好城市绿化。要继续深入实施城市绿化门前“三包”制度,沿街单位要负责门前绿地、树木的保护、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地,并自觉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搞好全民义务植树规划,落实责任,保证绿化质量。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注意改善园林职工生产、生活环境,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市建委要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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