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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在引黄供水中加收东平湖水库移民扶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了妥善解决东平湖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省政府决定从适当提高引黄工程供水价格中建立东平湖水库移民扶助金,省物价局、黄河河务局、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引黄供水中加收东平湖水库移民扶助金的通知》(鲁价格发〔2001〕36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市属引黄灌区按原水费收缴渠道不变,水费价格在原来每立方米5.6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扶助金0.14分,由各引黄灌区按每立方米5.74分与各县(区)一并签票收缴,其中3.94分上缴市财政局,增加的0.14分由市财政局转交市黄河河务局。二、县(区)管辖的引黄灌区由各县(区)按原水费收缴渠道,在原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增加0.14分对用水户直接收取,收缴后直接交黄河河务局。三、直接从黄河取水的城市及工业用水,由市自来水公司在原水价的基础上,按每立方米增加扶助金0.18分收取,收缴后由自来水公司交黄河河务局。四、本实施意见建议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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