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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滨州市城市规划区村(居)建设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1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严格执行《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市的建设品位档次,加快城市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控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居)建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滨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滨州市村(居)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严格按照《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建设。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乡镇、办事处村(居)建设必须在《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市政府审批,否则不得建设。三、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办理村(居)民院落宅基地审批建设手续,应集中建设住宅小区,逐步走综合开发的路子,以节约用地,减少经济损失,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东至东外环、西至滨博高速公路、南至蒲湖风景区、北至东方红公路。严格控制城市出入口建设工程规划,提高城市出入口建设水平、档次,塑造滨州城市形象。四、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居)民转让、租用临时用地等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五、凡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六、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居)民进行的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征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七、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居)沿规划城市道路建设,必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九、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村(居)民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十、为了严格控制规划区范围内村(居)建设,切实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利,凡经村委、乡(镇)、办事处同意建设的原有建筑物(村委和乡办划分的宅基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承认,按规定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发放房产证;未经村委、乡(镇)、办事处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土管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部门不得发放房产证,城市建设拆迁不予补偿。十一、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一)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二)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用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十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下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一)影响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筑退缩地带的;(二)占用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的;(三)影响城市水源地、风景保护区和沿河绿化风光带景观的;(四)影响城市规划确定的火车站、汽车客货运站场、城市出入口地带景观的;(五)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会展中心、歌剧院、美术馆、体育场馆等景观的;(六)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环境卫生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三、对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十四、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变设计、扩大建设规模、移动建设位置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均属违法建设,房产部门不得发放房产证,土管部门不准发土地使用证。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2001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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